反擔保 機動車 抵押合同 1

2021-03-22 09:59:32 字數 4295 閱讀 3095

合同編號:天保字型大小

(法人填寫)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住所(位址

**傳真郵編

(自然人填寫)

抵押人(甲方

身份證位址

抵押權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住所(位址

**傳真郵編

因以下簡稱被保證人,即主合同的債務人)與以下簡稱受益人,即主合同的債權人)簽訂編號為的以下簡稱主合同),並與乙方簽訂編號為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乙方為其提供保證金額為大寫)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年。

為確保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車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陳述及宣告

1.1甲方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了解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乙方。

第二條抵押物

2.1抵押物詳見《機動車抵押清單》(附件)。

2.2《機動車抵押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乙方依本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乙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2.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當事人確認封存後,由甲方交與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抵押範圍

3.1甲方抵押反擔保範圍包括:

3.1.1被保證人依據《委託保證合同》應向乙方支付的擔保費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

3.1.2乙方承擔保證責任代被保證人清償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擔保保證金,受益人對被保證人的各種罰息、複利、加收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3.1.3被保證人違反《委託保證合同》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的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

3.1.4上述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3.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乙方提供其他反擔保,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反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抵押權行使期限

4.1抵押權行使期間:自本反擔保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反擔保債權訴訟時效屆滿止。

第五條抵押登記

5.1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當事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2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當事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抵押物的佔管

6.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採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乙方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2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並於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後15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保險

7.1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甲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乙方。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履行期。

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甲方應在保險到期前30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乙方。

保險專案如下: 1、機動車輛強制險; 2、機動車輛損失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7.2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甲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乙方)。保險金額小於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乙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乙方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提前清償主債務或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或經乙方書面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清償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項下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本合同生效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

抵押存續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對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9.1.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9.1.2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9.1.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1.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9.2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在原反擔保抵押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抵押存續期間,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抵押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損害賠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4.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9.4.2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於質押;

9.4.3經乙方同意,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9.4.4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5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應當以所獲得的徵用補償金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債權。

9.6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財產保險、鑑定、登記、過戶、保管、公證、提存費用。

9.7在本合同生效後,如發生分立、合併、股份制改造等變更情形時,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

9.8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有義務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9.9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9.9.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9.9.2經營範圍及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9.9.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9.9.4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9.9.5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9.9.6住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9.10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9.10.1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9.10.2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

9.10.3住所、**發生變更。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主合同、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被保證人未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0.2.1受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乙方代償或造成乙方經濟損失;

10.2.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主合同貸款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10.2.3在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自己已經無法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償還義務。

10.2.4在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缺乏履行主合同的義務能力。

10.3有權要求甲方協助以避免抵押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反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剩餘的,將剩餘部分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按照主合同借款金額的10%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2如因甲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甲方應在原反擔保抵押範圍內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11.3如甲方未按9.9.6條或9.10.3的規定通知乙方的,乙方按原址傳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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