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反擔保抵押合同

2021-03-04 09:58:06 字數 3542 閱讀 4155

合同編號:常康農貸反抵字[ ]第號

反擔保抵押合同

抵押人抵押權人:常熟市康欣農村小額貸款****

常熟市康欣農村小額貸款****

反擔保抵押合同

常康農貸反抵字[ ]第號

抵押權人(全稱):常熟市康欣農村小額貸款****

債務人(借款人

反擔保抵押人(全稱

根據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借款人)簽訂的常康農貸委字(   )第(  )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抵押權人與下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 ,抵押權人作為擔保人為債務人(下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萬元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抵押權人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反擔保抵押人(下稱抵押人)受借款人的委託並自願為抵押權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保證反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本金數額

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    合同》約定的並由抵押權人提供信用擔保的

本金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為

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反擔保抵押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包括抵押權人代債務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和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鑑定費、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運輸費、稅金、律師**費、差旅費、過戶費、抵押物處置費等)及其他相關費用,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占用費。

代償資金占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在寬延期限內(即在抵押權人代償之日起的七天之內),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的代償金額按日利率萬分之三計算。自第八天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

第三條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詳見編號的抵押清單)作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金額大寫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四條抵押人承諾

一、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三、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被監管等情況。

四、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以及抵押物的隱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或有關部門的同意。

六、抵押物在抵押期間不存在被凍結、查封、扣押、監管等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風險。抵押後若發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時,抵押人願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補充擔保,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的相關損失。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暫作價的_____%以內。

八、抵押人負有監督主合同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義務。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而無效。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租或其他有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的處分行為。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須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從抵押人的任何帳戶中劃收上述費用。

四、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他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檔案的正本原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九條抵押權的實現

一、債務人和抵押人違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宣布本合同所擔保債務全部提前到期並依法行使抵押權。

二、抵押權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借款人未能在《委託擔保合同》約定的寬延期限內付清全部代償款項及代償資金占用費,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抵押物實際處置價值超出本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優先償還主合同的債務人在抵押權人處的其它債務。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的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四、抵押權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權時,無需另行與抵押人協商,可直接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簽章視作其與抵押權人就處置抵押物優先受償事宜達成一致。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如遭遇抵押人阻撓,抵押權人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一)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稅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隱蔽瑕疵。

(二)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三)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產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提存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訴訟。由主合同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提交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五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的有關本合同的通訊,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為送達目的地。若抵押人變更通訊位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否則,抵押權人發出的通訊,在一定合理期限後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乙份,各登記機構乙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條特別宣告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簽約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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