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66

2021-03-04 09:46:02 字數 3442 閱讀 1587

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號借字第號

貸款人(抵押權人):佳木斯市天酬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

經貸款人(抵押權人)、借款人、抵押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借款種類與用途以借款借據為準。在上述借款期間內,借款人應在最高貸款限額內逐筆向貸款人提出申請,貸款人有權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貸款人實際情況對各筆貸款進行逐筆審批並決定是否發放。

第二條借款期限:本合同項下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據約定為準。

第三條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貸款人、借款人根據當筆貸款發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商定,具體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

第四條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利息支付方式為按月)付息,每月)的 2 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至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

但如借款借據特別約定了當筆貸款還款方式的,則當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依此約定。

第五條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銀行開設帳戶,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帳戶時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

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按時將本息交至貸款人帳戶。

第六條抵押財產: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二、除非貸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手續後,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貸款人的抵押擔保。

三、若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抵押效力仍及於抵押財產殘值或修復後之抵押財產全部價值。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借款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抵押財產或其他有效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抵押人自願以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見附件《抵押財產清單》)作為抵押財產,為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所有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同時特別約定如下:

一、抵押擔保範圍為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二、抵押效力及於抵押財產之從物、從權利、孳息及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等物上權利。如貸款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保險,則抵押人須為抵押財產辦理足額的保險。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物出險時保險理賠款在貸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後多餘部分應返還抵押人);抵押人應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及保險單等交由貸款人儲存;抵押人授權貸款人代為抵押人辦理全部保險理賠手續,並確認如貸款人出示本合同條款於保險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見貸款人有特別**權。

若抵押財產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時,抵押人應將所得保險理賠款提前償還相應貸款本息或交由貸款人予以提存。

三、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人負責辦理,貸款人應密切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四、本合同對應的其中某筆主債權債務無效,並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五、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

六、如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告知抵押權人。

第八條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生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歸還貸款人其他貸款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階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十

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十

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乙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十

三、發生偷(逃)稅、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十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九條抵押財產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抵押財產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貸款人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國家稅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二、抵押財產存在權屬爭議;抵押財產為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

第十條違約責任:

借款人違約及其他違約責任:(一)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二)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三)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占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四)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後,貸款人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條資訊使用: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及有關資訊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關資訊。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種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條中最高貸款限額指最高貸款本金餘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但如因本金計息、費用承擔等原因而使債權超過最高貸款限額的部分仍在抵押擔保的範圍。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及其他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所發生的抵押登記費、保管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和提存費等,由借款人承擔。

四、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如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或者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在辦妥抵押財產登記手續後,借款人方可要求貸款人履行放款義務;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或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而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未辦妥的,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說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七、借款人的法律文書送達位址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人、抵押人、借款人各執乙份,效力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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