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

2021-03-03 21:37:12 字數 4577 閱讀 1735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興業銀行股份****上海

抵押人合同簽訂地

2023年6月版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以下事項: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並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合同條款,並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型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並願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字僅為示範文字,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並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諮詢。

為確保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務的清償,抵押人自願以自有財產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抵押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為主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抵押權人為主合同中的債權人。

二、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給抵押權人的、其具有處分權的財產,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

三、抵押額度有效期,指為了明確本合同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乙個不中斷的連續期間。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債權,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履行期限是否超過該期間,抵押人承諾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對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的所有債務餘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最高本金限額,指為了明確本合同被抵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最高本金額度。在該債權限額項下,不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抵押人對該債權額度項下所有債權餘額(含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

五、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實行餘額控制。,包括未到期餘額和已到期未清償餘額部分。即:

(一)未到期餘額,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所形成的各項待清償債務餘額。

(二)已到期未清償餘額,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償義務的各項債務餘額。

六、主合同,指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具體約定每筆債務金額、債務履行期限及其他權利、義務的合同,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經抵押人同意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債務合同。

七、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公告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變賣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電訊費、差旅費等。

第二條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被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第四條被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權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抵押額度有效期

一、抵押額度有效期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三。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擔保債務的發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必須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債務到期日可以超過抵押額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到期日是否超過抵押額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諾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對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所有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抵押最高本金限額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額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二、在該最高本金限額內,不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抵押擔保責任及於該最高本金額度項下的所有債權餘額(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七條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詳細情況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五。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抵押人應以其具有處分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如果抵押財產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抵押人有義務在抵押財產清單中註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內,無論任何原因導致上述抵押物價值總額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借款本息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抵押期間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六。

第九條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可自願選擇是否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辦理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若抵押人對抵押物尚未辦理保險並選擇投保的,則應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妥足額抵押物財產保險。

二、抵押人保證保險在抵押期間內持續有效。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保險被撤消、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

因抵押人的上述行為對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

三、抵押權人應為該保險項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險賠償金如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另行追償。

四、借款期間,本筆借款的抵押物保險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七。

第十條抵押登記

一、在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抵押權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共同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的,有關登記檔案由抵押權人佔管。

具體要求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六。

二、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人應當辦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記手續。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的,對最高本金限額內每一筆債務均有效,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抵押登記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償完畢前,抵押登記期滿的,抵押人必須配合抵押權人辦理續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抵押物及相關權利憑證的佔管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檢查。抵押財產的抵押權利憑證、保險單據、相關合同等正本檔案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二、抵押期間,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處置抵押物的,除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外,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二條費用的承擔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與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登記費、公證費及抵押財產的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處分等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立約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抵押權的實現

一、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無須經過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式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直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抵押人應支付或償付給抵押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擔保債務。

(一)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擔保債務的(包括因債務人、抵押人違約而由抵押權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本息);

(二)因市場變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

(三)債務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者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權人需要提前收回擔保債務的;

(四)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質或依約定應提前實現抵押物項下的權利的;

(五)其他抵押權人依法有權處分抵押物的情形。

二、抵押人為兩人(含)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意或各個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人宣告與承諾

一、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如抵押物為共有財產的,則抵押人承諾在本合同中簽署的抵押人已包括全體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則以其設定抵押時,抵押人承諾向抵押權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銷地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材料。因抵押物權利存在爭議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抵押人承擔。

二、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承諾對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額內的所有債務有效,除非抵押權人要求或抵押登記部門另有規定外,抵押人不再逐筆辦理抵押手續。

三、除了本合同設立的抵押或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抵押或其他債務負擔外,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質押、留置和其他債務負擔。

四、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權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備任何不適宜於抵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對抵押物提出權利主張,或對抵押物的處分提出異議,或抵押物因具有未為抵押權人所明確了解、接受的瑕疵,則一切後果和責任由抵押人承擔。

五、抵押人清楚地知悉債務人的經營範圍、授權許可權。

六、抵押人已充分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並特別注意了本合同字型加粗的條款,應抵押人要求,抵押權人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抵押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並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七、抵押人有權簽署本合同。

如抵押人為法人的,則:

(一)抵押人是依法註冊且在借款期限內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有權簽署並執行本合同。抵押人有合法資格將依法可供抵押的抵押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抵押。

(二)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之抵押已分別得到其董事會或相應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授權且不違反適用於抵押人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規定。抵押人若有違反其公司內部的任何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抵押人負責,與抵押權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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