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合同

2021-03-21 21:38:18 字數 3788 閱讀 3789

合同編號:(農開 )農合高抵字(2011)第***號

債務人抵押人:1

23抵押權人: 江蘇泰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農業開發區支行

江蘇泰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

年月日(農開)農合高抵字(2011)第號

債務人(全稱

抵押人(全稱):(1

2抵押權人(全稱

為了確保(全稱下稱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編號為

的《 固定資產貸趑借款合同 》(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抵押人已收到並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抵押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

保。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致,特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期限及最高額

一、抵押人自願為債務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抵押權人處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實際形成的債務的最高本餘餘額折合人民幣(餘額大寫提供擔保。外幣業務,按業務發生當日賣出價折算。

上述期間僅指債務發生時間,不包括債務到期時間。上述各類業務具體包括(以

劃「√」的為準):

人民幣/外幣貸款減免保證金開證口出口打包放款

□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進口押匯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出口押匯口銀行保函

二、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債務人可申請迴圈使用上述銀行信用。每筆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額以主合同的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三、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和提供其他銀行信用或抵押人同意債務人迴圈重複使用信貸資餘、其他銀行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四、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抵押人對發生的債務均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債務人依據主合同與抵押權人發塵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會、抵押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資產生的可得利息損失、損害賠償金以及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抵押物保管費和處置費、過戶費、律師費、差旅費)和其他應付的費用。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餘額的部分,抵押人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 作為抵押物,抵押物清單如下:

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紹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金額大寫整,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四條抵押人承堵

一、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三、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被監管等情況。

四、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以及抵押物的隱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或有關部門的同意。

六、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暫作價的 %以內。

八、抵押人應主動了解主合同債務人經營狀況及合同項下各類業務發生、履**況。本合同項下發生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抵押人。

九、抵押人負有臨督主合同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義務。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而無效。

十、抵押人同意任一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物的任一部分或全部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剩餘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未到期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簽章視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處置抵押物優先受償事宜達成一致,無需另行協商。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什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租或其他仔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須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從抵押人的任何賬戶中劃收上述費用。

四、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責務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中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文抵押權人保管。

第九條抵押權的實現

一、債務人和抵押人違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宣布本合同所擔保債務全部提前到期並依法行使抵押權,同時,主合同項下的剩餘貸款額度不再有效。

二、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剩餘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未到期的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的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權人處置抵押物時如遭遇抵押人阻撓,抵押權人將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三、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一)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稅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隱蔽瑕疵等情況。

(二)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三)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產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登記費、過戶費、保管費、提存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一、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提交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五條抵押權人向債務人/抵押人發出的有關本合同的通訊,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為送達目的地。若債務人/抵押人變更通訊位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否則,債權人發出的通訊,在一定合理期限後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木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持乙份,各登記機構乙份,效力相問。

第十七條特別宣告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簽約日期: 年月日

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 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三 主合同項下的貸款 墊款 利息 費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債權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於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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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抵押人 以下稱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抵押權人 以下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擔保人 以下稱 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鑑於 1 乙方與丙方就 委託採購交易達成共識,就 採購過程中乙方與丙方指定的 商將簽署 採購合同 乙方與丙方將簽署 合作協議 購銷合同 以下統稱為 主合同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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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抵押人 全稱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絡 及傳真 抵押權人 全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及傳真 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 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和最高債權餘額內與抵押權人簽訂的多個業務合同 以下簡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