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合同

2021-03-04 09:46:02 字數 4341 閱讀 3872

編號:抵押人(全稱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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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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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和最高債權餘額內與抵押權人簽訂的多個業務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以約束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1.1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債務人在抵押權人處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最高債權本金餘額為人民幣(大寫上述期間僅指主合同簽訂時間,不包括債務到期時間。

1.2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業務種類依主合同約定,具體包括

第二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別約定。

第三條抵押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過戶費、**費等。

第四條抵押物

4.1 抵押人自願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抵押物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抵押權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

第六條抵押物的登記

6.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6.2 雙方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6.3 抵押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當自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抵押物的佔管

7.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的正本原件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其他材料經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確認後交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權屬憑證,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抵押權人應當承擔補辦費用。

7.2 抵押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7.3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採取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於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7.4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獲得保險金、賠償金等應當優先用於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7.5 抵押物價值發生減少時,抵押人應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提前行使抵押權後仍有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抵押人因抵押物價值減少獲得賠償,抵押人應當在所獲賠償範圍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合同項下債權的擔保。

7.6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或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當以所獲得的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如獲得補償的方式為土地置換,抵押人應當以所獲得的置換土地作為該筆貸款的補充擔保,並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擔保價值不足的,不足部分應另行足額提供擔保。

第八條抵押物的保險

8.1 抵押權人認為需要並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抵押人應當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按抵押權人要求的險種、投保金額,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以抵押權人為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的抵押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當不短於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保險金額應當不低於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

8.2 抵押人應當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或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第九條最高額債權的確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確定:

9.1 約定的債權確定期屆滿或債權人提前收回主債權;

9.2 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9.3 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9.4 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消;

9.5 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抵押權的實現

10.1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已確定時,債務人未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義務的,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抵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10.2 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解除主合同,或抵押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回主債權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抵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10.3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價款超過債務本息及其它一切相關費用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10.4 抵押權人依本合同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十一條抵押人宣告與承諾

11.1 抵押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1.2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抵押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抵押事項徵得共有人書面同意,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監管、拖欠稅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物沒有出租,或雖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但已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已提供承租人承諾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無償解除租賃的書面檔案,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貸款人。

11.3 若主合同為《銀行承兌協議》,抵押人保證債務人與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當事人發生的任何票據及非票據糾紛,均不影響抵押人依本合同約定向抵押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11.4 抵押人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1.4.1 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或經營範圍與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等,抵押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11.4.2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或被採取保全措施,或歇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抵押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抵押權人。

11.4.3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後改變土地用途的,抵押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1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發生本條11.4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時,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1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依法轉讓部分主債權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最高額抵押擔保責任 。抵押權人依法轉讓部分主債權同時轉讓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承諾予以確認。

11.7 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無論抵押權人對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1.8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將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將抵押物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並保護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時,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抵押權人避免抵押權遭受侵害。

11.9 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債權金額、提高貸款利率或變更幣種之外,無須經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1.10 抵押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鑑定、公證、估價、登記、過戶、保管、訴訟費用等。

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 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三 主合同項下的貸款 墊款 利息 費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債權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於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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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抵押人 以下稱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抵押權人 以下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擔保人 以下稱 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鑑於 1 乙方與丙方就 委託採購交易達成共識,就 採購過程中乙方與丙方指定的 商將簽署 採購合同 乙方與丙方將簽署 合作協議 購銷合同 以下統稱為 主合同 甲...

最高額抵押合同

合同編號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 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特提請抵押人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抵押權人 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瑞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甲方 負責人營業位址 和傳真 抵押人以下簡稱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