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合同

2021-03-04 09:46:02 字數 4716 閱讀 2834

合同編號: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擔保人(以下稱「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鑑於:

1、乙方與丙方就【】委託採購交易達成共識,就【】採購過程中乙方與丙方指定的**商將簽署《採購合同》,乙方與丙方將簽署《合作協議》、《購銷合同》(以下統稱為「主合同」)。甲方同意前述交易項下丙方向乙方負擔的全部債務以抵押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2、為保證「主合同」中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甲方以本合同 「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2、抵押財產換發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檔案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3、除非甲方與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4、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擔保範圍與最高債權限額

1、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以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上限。

2、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元

3、主合同項下的貨款、墊款、利息、費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債權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於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日的限制。

第三條抵押財產登記

甲、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方應於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第四條主合同變更

1、甲方同意,乙方與丙方分別簽訂主合同或對主合同進行除延長債務履行期限外的其他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增加債權本金金額),均無需通知甲方,甲方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以及擔保範圍內以抵押財產承擔擔保責任。

2、當事人變化

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1)乙方或丙方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3、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隨之轉讓,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4、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1、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乙方有權隨時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

2、甲方委託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3、抵押財產造**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1、除非甲、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2、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註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

抵押財產已保險的但保險單未註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註或變更。

3、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4、甲方應於本合同訂立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並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檔案。

5、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經乙方同意,用於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2)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3)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甲方自由處分。

第七條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贈予、轉讓、出資、重複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2、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5款第(2)至(4)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第三方妨礙

1、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徵收、徵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並及時採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2、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5款第(1)至(4)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實現

1、丙方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2、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甲、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於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後的淨額。不論暫定價值與最終價值是否存在差額,甲方的擔保責任僅限於抵押財產。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並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3、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後,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5、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以抵押財產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具體而言,在乙方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1)甲方同意不向丙方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於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2)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後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3)若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為甲方提供了反擔保,則甲方基於上述反擔保而獲得的款項應優先用於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第十條甲方宣告和保證

1、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許可權。

2、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條款。

3、甲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檔案的規定,且已獲得批准。因甲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全額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4、甲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許可權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5、甲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並非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6、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7、抵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建設工程價款、國家稅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8、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資料和資訊均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

9、甲方提供本抵押擔保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違背甲方的法定與約定義

10、因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造成抵押財產滅失或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下列事件之一及構成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由甲方或由其委託的第三人佔管的抵押物損毀、滅失,而該抵押物的保險未落實或因任何原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

(2)甲方擅自**、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與、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 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三 主合同項下的貸款 墊款 利息 費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債權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於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最高額抵押合同

編號 抵押人 全稱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絡 及傳真 抵押權人 全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住所 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及傳真 為了確保以下簡稱債務人 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和最高債權餘額內與抵押權人簽訂的多個業務合同 以下簡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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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重要提示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 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特提請抵押人對合同條款中的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抵押權人 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瑞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甲方 負責人營業位址 和傳真 抵押人以下簡稱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