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應注意的七大風險點

2021-03-04 09:46:02 字數 2419 閱讀 5251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在最高債權限額內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筆授信業務逐筆辦理抵押登記而言,最高額抵押只需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存在省時、省力且節約成本的優點。在實際業務中也經常被採用。

但由於最高額抵押的特殊性,如果不注意,容易形成風險。

風險點一、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仍發放貸款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仍發放貸款,會導致此後發放貸款脫保。根據《物權法》第206條第四款規定,出現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額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額抵押的有效期間內,如果出現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債權就被提前確定了,此後新發生的債權就不在該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內。

為避免抵押懸空,客戶經理在每一次發放貸款時,應到現場及登記部門了解擔保物權屬狀況,如出現異常情況,就不應再發放貸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業務。

風險點二、最高債權限額填寫不足

最高限額是指抵押人以該抵押物承擔保證責任的最大金額。2007版《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二條第(二)款「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幣種)」一欄時,僅填寫貸款本金金額,未包含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銀行支付的其他款項、銀行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等),導致銀行此部分債權不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範圍內,出現此部分債權沒有擔保的情況,致使銀行債權難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如果只填寫債權本金數額,則將可能出現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沒有擔保的情況。為確保我行債權的足額受償,客戶經理在填寫最高限額時,應將對債權確定期間內發生的所有債權本金以及相應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進行彙總,從而匡算出乙個更為合理的數額。

舉例說明:假定銀行貸款本金是4500萬,利息等款項是600萬,合計債務餘額為5100萬元。如果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填寫的最高限額為4500萬,那麼抵押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是4500萬,對超出其責任限額的600萬不承擔責任。

風險點三、涉及表外業務的,債權確定時間填寫過短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債權確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但由於表外業務具有特殊性,我行享有的是或有債權,其發生時間存在爭議。以保函為例,是以出具保函協議書簽訂日為債權發生時間還是以我行實際對外賠付後形成追索權為債權形成時間,一直存在爭議。

因此,為避免抵押人以我行追索權實際形成於債權確定期間之外為藉口,拒絕承擔擔保責任,建議填寫較長的債權確定時間,以確保簽訂業務合同、發放貸款、表外業務墊款等行為都發生在債權確定期間內。

風險點四、將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填寫不規範

最高額擔保項下的被擔保債權通常是未來債權,因此此合同債權確定期間通常應填寫本合同簽訂後的未來期間。但是根據《物權法》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理,在最高額擔保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擔保的債權範圍。比如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在2023年1月1日簽定,注意是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債權確定期間)發生的貸款提供擔保。

如果雙方同意把2023年12月1日的一筆貸款(假如合同編號為20101201)也納入被刺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範圍,那麼處理方式:

合同中特別約定「本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前,乙方與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第***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也轉入本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債權範圍內」。

風險點五、關於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變更

《物權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對此,若確實有需要辦理最高額抵押合同變更登記時,經辦人員須確認該抵押財產是否還有其他抵押登記,並明確我行變更登記內容未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否則除非經其他抵押權人同意,我行變更登記不能與之對抗。

(一)關於最高債權限額的變更

例如,我行在原抵押合同約定債權確定期間內提高借款人授信額度,並希望通過提高原額抵押合同約定最高債權限額以補充擔保——由1000萬元變更為1200萬元,而此前該抵押物還存在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擔保金額為200萬元,那麼如果該變更未經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那麼當抵押物處置價值為1300萬時,我行依法僅在原1000萬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增加的200萬債權限額僅能在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200萬債權後剩餘的100萬範圍內受償。

(二)關於債權確定期間的變更

例如,借款人以同一財產設定抵押分別與我行與另一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我行為第一順位抵押人,擔保方式為最高額抵押,最高債權限額為1000萬,債券確定期間屆至日為2023年9月1日,另一債權人為第二順位抵押人,擔保金額300萬元,後我行未經另一債權人同意延長最高額抵押債權確定期間至2023年10月1日,在9月1日到期時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敞口為800萬,但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間又新增200萬元貸款,那麼一旦處置抵押財產時,若處置**為1200萬,則我行僅在800萬元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後由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在抵押財產剩餘價值的350萬中受償300萬,而我行在9月1日到10月1日之間發放的200萬元貸款只能在抵押物剩餘價值的100萬元內受償。

風險點六、關於《最高額抵押合同》主合同的提交

最高額抵押應注意的風險問題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在最高債權限額內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筆授信業務逐筆辦理抵押登記而言,最高額抵押只需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存在省時 省力且節約成本的優點。在實際業務中也經常被採用。但由於最高額抵押的特殊性,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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