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抵押合同

2021-03-03 23:27:50 字數 3943 閱讀 7855

小額貸款公司示範合同文字

合同編號

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郵編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郵編

乙方與債務人以下均稱債務人)於年

月日簽訂的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閱讀並表示充分理解,為確保該合同的履行,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做抵押。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以抵押財產清單所列的財產設定抵押。

本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

第二條甲方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為: □人民幣

(大寫抵押財產□評估價值□協商價值(擇其一)為□人民幣 (大寫但上述抵押財產□評估價值□協商價值(擇其一)並不作為抵押物處置時的**依據和限制。

第三條抵押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甲方應確保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和)經營管理、處分權。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運輸、鑑定、保險、登記、保管等事宜必須經乙方確認,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七條甲方應於_______(期限)內辦理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足額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並在上述期限內將保險單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債權經債務人和甲乙雙方同意展期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

甲方逾期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式)違約金,且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並實現抵押權。在乙方處分抵押財產並實現抵押權之前,因甲方未及時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獲得保險金並將其視為抵押財產的替代的,視為乙方對該部分差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八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被徵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所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視作抵押財產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繼續作為主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經債務人及甲、乙三方協商提前償還債務。

第九條甲方的行為不得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該行為。若該行為已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則甲方應在十五天內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甲方不予恢復且未按要求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一十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

第一十一條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先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一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並實現抵押權:

(1) 債務人未能清償到期(含提前到期)債務或履約能力出現風險的;

(2) 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3) 甲方被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解散(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5) 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6) 抵押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或依法被監管的;

(7)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的約定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況;

若發生上述各項情況的,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第十三條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含提前到期),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抵押物,並對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四條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 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拍賣等全部費用;

(2) 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十五條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戶,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若甲方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提供了物的擔保,甲方的擔保責任和擔保範圍並不因此而減輕或縮小。乙方有權選擇合適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其他擔保權),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畫、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等全部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但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規定的擔保範圍內承擔責任。

儘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甲方陳述並保證: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抵(質)押權、出租等情況如下,且本合同簽訂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或權利,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甲方向乙方全額賠償:

第十九條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慶陽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章或加蓋公章後生效(甲方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權人簽章)。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有義務辦妥抵押財產清單中所列明的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手續。若因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_______(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的違約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記手續辦理完成之前向債務人發放貸款的,甲方除需繼續支付違約金外,還視為甲方為主債權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直至登記手續辦理完成。甲方應對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需簽署五份或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乙份,乙方二份,登記機關乙份,公證機關(若有)乙份。

第二十三條其他約定

一、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二、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絡位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位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絡位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三、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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