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本票匯票的聯絡和區別

2021-03-03 23:27:50 字數 2632 閱讀 7363

背書、保證、付款追索權准用匯票的有關規定(見下表)

票據的偽造、票據的變造

(一)概念分析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

2、委託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

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

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

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

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匯款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匯票簽發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他們是匯票關係中必不可少的。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面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裡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本票和匯票在基本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

1、都是以貨幣表示的;

2、金額是確定的;

3、都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

4、付款期也是確定的等等,

本票與匯票最重要的區別是:

本票出票人自己擔任付款,也就是說,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乙個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乙個是收款人。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與匯票相比較,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的存戶,而且出票時賬戶上有足額存款,簽發空頭支票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

2、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於見票即付,不規定定期的付款日期。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

①都是設權有價**。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

②都是格式**。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

都是文字**。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⑤都是無因**。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

由於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匯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

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點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支票是委託支付**,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入萬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行處理。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入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商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

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乙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乙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11)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本票支票匯票區別

本票支票 匯票性質自付 委付 委付 基本當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種類銀行本票 定額 不定額 普通支票 現金支票 轉賬支票 銀行匯票 商業匯票 商業承 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 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責任有直接支付責任無直接支付責任,只有擔保責任。絕對記載事項 1 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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