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練習題題2019

2021-03-04 09:46:00 字數 3355 閱讀 8927

案例一【案情】甲與乙訂立了乙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oo元餘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問題】

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麼?

參***:乙承擔。因為牛已交付於乙。

知識分析:本題考標的物風險的承擔。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麼?

參***:甲享有所有權。因為甲是牛2的所有權人。

知識分析:本題考孳息的歸屬。

《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孽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物權法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參***:效力未定。因為牛款付清之前,乙不享有牛的所有權,出賣他人之物的效力需待權利人的確定。

知識分析:本題考出賣他人之物的效力。

甲乙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根據《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該條款應得到支援。

又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乙丁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未定。

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000元且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麼?

參***:能取得所有權。此時丁為善意相對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牛的所有權。

知識分析:本題考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要件是:受讓人有償取得;受讓人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受讓人取得時為公然與善意;標的物依所有人的意思由無權處分人占有。

5、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與戊,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參***:有效。租金歸乙所有。

知識分析:本題考法定孽息的歸屬。

所有權保留只是出賣人對其價金獲得的一種擔保方式,不能以此來限制買受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租金屬於法定孽息,相關法律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6、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麼?

參***:其中2000元有效,1000元無效。因為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20%,超過部分不予支援。

知識分析:本題考定金的數額限制。

《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案例二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乙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問題】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案例三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乙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菸並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菸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後,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後,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並支付違約金。

【問題】

(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

(2)應如何處理?

參***:

(1)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故為無效合同。

(2)由於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確定、永久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採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於交易的財產。

案例四某市朝陽玻璃製品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天然氣**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常年供氣合同。合同規定,乙方每天向甲方**生產用氣4000立方,如減少或停供須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準備。甲方按月結清天然氣款。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萬元。

合同簽訂後不久,隨著用氣單位的增多,天然氣**日趨緊張,有些用氣單位向乙方許諾可以購買**氣。乙方為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要求甲方減少用氣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單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氣,致使甲方生產裝置受損,造成損失約4萬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證供氣,並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賠償其他損失。

【問題】

(1)該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並說明理由。

(3)本案如何處理?

參***:

(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天然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5條。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單方擅自減少供氣,當甲方不同意時,又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停止供氣,造成甲方的裝置損害,這是乙方違約,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繼續履行合同。

(3)法院判決乙方雙倍返還已收受的定金共10萬元,繼續履行向甲方**天然氣的義務。並賠償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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