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租賃合同》標準文字

2021-03-04 09:46:00 字數 3741 閱讀 7942

施工裝置租賃合同

承租方合同編號:

出租方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裝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

第2條租賃方式及所有權

(一)租賃方式:出租方以其自有裝置提供經營性租賃,該裝置租賃由 (出租方或承租方)配備操作人員,負責裝置的操作;由 (出租方或承租方)負責該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二)租賃裝置的所有權:租賃裝置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裝置只享有租賃期間的使用權。

(三)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該裝置進行抵押。

第三條雙方責任與義務

(一)出租方的責任和義務

1.提供合格的租賃裝置,並出示裝置的產品合格證、年審證明、保險等資料;對於特種裝置,出租方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操作人員及安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並持證上崗。

2.按合同約定配備合格的操作人員,負責對自有操作人員及承租方操作人員的操作培訓。

3.服從承租方現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

4.按約定負責配備裝置操作,維護人員。

5.負責自有裝置操作人員、維修人員的工資、加班費、津貼、勞保、人身意外保險等一切費用。

6.負責裝置維修、保養和故障的處理等工作,確保機械技術狀態完好。如裝置發生故障,及時到達現場維修或更換,小故障應在小時內排除,較大故障應在小時內排除,並承擔其費用。

7.負責租賃裝置的進出場運輸、安拆、檢測工作。

8.如租賃裝置需要在當地主管部門辦理檢驗許可的,負責辦理檢驗許可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9.按承租方通知要求,及時組織裝置退場。

10.其他責任與義務

(二)承租方的責任和義務

1.負責裝置安裝基礎、工作車間等裝置工作條件的建立。

2.按合同支付租賃款。

3.為出租方現場操作、維修人員提供必要的住宿條件,費用按承租方規定由出租方現場交納。

4.負責租賃裝置現場保管工作,防止裝置被盜竊或人為損壞,確保裝置的完整。

5.其他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租賃時間計算、起止日確認

1.租賃時間計算:租賃費以自然月按月計算,不足整月部分按日計費,結算價為日單價乘實際租用天數,日單價按月單價/30天。

2.租賃計費起止時間

(1)裝置安裝完畢,經除錯合格、試執行正常,經雙方確認正式投入使用時開始計算租賃費。須向當地主管部門報驗的,還須取得相關部門核發的使用許可檔案。

(2)退租時,承租方提前7天須向出租方**通知或書面通知,出租方接到**或書面函後,按承租方要求組織裝置退場,通知退租時間為租賃費計算截止時間。

第五條結算與支付

1.結算:每月出租方提供裝置的租金明細表,租金經承租方確認無誤後,出租方5日內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開具後10日內送達承租方,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種

2.承租方提供消耗性材料的範圍

3.增值稅開票資訊:

承租方增值稅發票開票資訊:

單位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註冊位址郵編

通訊位址郵編

**開戶行:

賬號出租方增值稅發票開票資訊:

單位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註冊位址以營業執照為準) 郵編

通訊位址郵編

**開戶行及賬號

承租方發票接收人**

發票郵寄位址郵編:

4.支付:

(1)按月結算、按月支付,按月結算值的支付。

(2)出租方必須開具當月租賃費全額的增值稅發票,發票經承租方驗證合格後方可支付。

(3)支付最後乙個月租賃費時,租賃裝置已退場。

第六條出租方違約責任

(一)票據開具要求及違約責任

出租方應按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提供真實的增值稅發票,並經承租方認證抵扣後,方可要求承租方付款。因出租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合規,出租方需承擔違約責任。不合規增值**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增值稅發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開具、提供增值稅發票的;

2.開具增值稅發票種類錯誤;

3.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率與合同約定不符;

4.增值稅發票上的資訊錯誤;

5.因出租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造成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失敗等。

(二)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傳遞及違約責任

1.出租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交承租方辦理發票交接手續,無承租方經辦人員簽認,視為出租方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由出租方承擔責任。

2.因出租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導致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造成承租方不能抵扣的,承租方有權拒絕接收。

3.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實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低於合同中約定稅率的,出租方除應向承租方支付無法抵扣部分的稅款金額外,出租方還應向承租方支付合同總價 5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應予賠償,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4.出租方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發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開具、提供發票的,出租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應向承租方支付合同總價 5 % 的違約金;承租方有權扣除出租方全部履約保證金,以上違約金或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應予賠償;出租方重新開具的發票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出租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承租方拒絕接收;出租方無法開具發票的,出租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出租方應退還承租方已付款項,賠償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5.出租方賬戶必須是合同約定的在簽約單位的賬戶,若賬戶變更應及時通知承租方,並簽訂合同變更或補充合同;如出租方隨意改變賬戶,承租方將拒付貨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責任及相關的損失由出租方承擔。

6.因出租方自身納稅人身份、納稅方式變化帶來的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變化,導致承租方產生的額外負擔應由出租方承擔。

7.如果承租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和抵扣聯,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並配合承租方提供資料。

8.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造成承租方不能抵扣的,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支付未通過認證發票中載明的稅款金額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租方損失的,出租方還應予以賠償。

出租方未按承租方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承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三)出租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1.因出租方提供的裝置質量問題或故障造成的事故或因出租方操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事故,出租方承擔一切責任,並賠償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因出租方操作人員不服從承租方施工安排的,每次給予元的處罰。

3.因出租方不按時組織裝置退場影響承租方現場施工,承租方有權按元/天從租賃款中扣除。

4.因出租方裝置故障停止使用時間超過3天,超過天數租賃款不得收取;超過7天,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出租方撤出裝置,出租方承擔一切責任。

5.其他違約責任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1.未經出租方同意,轉讓、轉租或將裝置變賣、抵押,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收回裝置。

2.其他違約責任

第八條不可抗力

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發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承租方單位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至裝置退場結清費用止自然失效。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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