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手冊交流版

2021-03-04 09:41:20 字數 4762 閱讀 8709

6、 工作移交

a) 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需要離開原崗位的,應在離開原崗位前五日內做好工作移交,詳細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離崗人員移交單》。如原工作特別繁雜,可酌情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十五日。離職員工如逾期或拒絕辦理工作移交和離職手續的,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公司都將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並將追究因其未及時辦理工作移交及離職手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b) 移交員工應與原部門領導或接任員工將移交事項逐一點收清楚,移交手續應親自辦理。因特殊原因,經批准指定其他人代為辦理移交時,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特殊崗位如會計等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調動,在辦理移交時還應遵循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c) 離職員工最後乙個月的薪金將在員工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第乙個發薪日發放。

7、 商業限制

a) 未經特別批准,員工不得以個人名義或與第三方一起經營與其職位有關的業務。員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參與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公司形成競爭關係的活動。如違反本條規定,一經發現,公司可據此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b)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員工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利用職務之便為其他用人單位提供事實的勞動服務。如違反本條規定,一經發現,公司可據此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8、 個人資料變更

a) 為確保所有員工個人紀錄被及時更新,所有員工需要將與其個人資料有關的變更及時通知公司,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 婚姻狀況和配偶的簡況

* 詳細的家庭住址和聯絡**

* 子女的出生資訊

* 學歷/學位/職稱/專業技術等變更

9、 員工卡管理

員工卡是公司內部在集團公司總部大樓內辦公、活動的各公司(含託管公司)管理層員工的有效憑證。凡與公司或下屬公司(含託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並長期在總部大樓內辦公的******內部員工(含託管公司員工,不含後勤支援人員),均發給員工卡。

新進員工試用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須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書面申請員工卡,並填寫員工卡申請單。

員工卡具體制度詳見《******員工卡管理辦法》。

第二章工作時間

1、 工作時間

a) 公司正常的工作時間是每週四十小時。工作日作息時間為:

上午下午

作息時間如有變更,則根據公司新的規定執行,新規定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律的規定。

b) 遲到處理原則

工作時間開始後15分鐘以內到崗的為遲到。

a、員工當月遲到3次以內(含3次),由上級進行口頭批評;

b、員工當月遲到3次以上10次以內(含10次),由人力資源部開具書面批評單至員工本人,並告知員工所在部門。

c、員工當月遲到10次以上,由人力資源部開具警告單至員工本人,並告知員工所在部門。

d、員工乙個月內累計遲到20次或乙個日曆年度內累計遲到60次,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工作紀律,公司有權立即與其解除其勞動關係。

c) 早退處理原則

a、工作時間結束前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無故下班的為早退。無故提前15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含1小時)下班的,按曠工0.5天處理;無故提前1小時以上下班的,按曠工1天處理。

b、員工乙個月內累計早退5次以上或乙個日曆年度內累計早退20次以上,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工作秩序,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其勞動合同。

d) 曠工處理原則

a、員工未辦理有關請假手續,或未經相關領導批准,未按規定出勤的視為曠工。無故遲到15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含1小時)上班的,按曠工0.5天處理;無辜遲到1小時以上上班的,按曠工1天處理。

無故提前15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含1小時)下班的,按曠工0.5天處理;無故提前1小時以上下班的,按曠工1天處理。

b、員工曠工最小計算單位為0.5天,曠工扣除員工2倍的日基本工資。

c、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乙個日曆年度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工作秩序,公司有權立即與其解除其勞動關係。

2、 加班規定

a) 考慮到員工身心健康,公司提倡員工高效地完成工作,不提倡加班。部門經理及相關領導應嚴格控制員工加班頻率和加班時間。日常本職崗位職責範圍內工作需利用工作以外

時間完成的一律不作為加班範疇。

集團部門副職以下管理人員遇特殊情況或緊急任務確需加班,必須提前向部門負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加班;如公司根據工作要求需安排員工加班,請盡可能提前告知本人,員工應盡量調整好時間積極配合。

加班需由員工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相關領導簽字認可方為有效。公司不提倡通宵加班(工作至當日24點以後),如工作確實需要,請部門負責人事先謹慎審核批准,同時,部門負責人必須安排員工加班結束後適當休息。

b)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加班申請單》及員工考勤卡紀錄核實後計算員工有效加班時間。加班以0.5天(4小時)為最小計算單位,按月彙總。

平日和雙休日加班,公司給與同等的時間調休,調休以0.5天為最小單位,調休單有效期以每個日曆年度為單位,本年度未使用完畢的將在本年度12月31日自動清零。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支付員工加班費,加班日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員工月基本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

75天。特殊崗位及有特別要求的部門,根據具體勞動合同及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c) 工作日加班超過2小時或週末加班超過4小時,由公司提供一頓就餐,由員工憑加班申請單至辦公室領取就餐券,不可兌現。具體領取辦法詳見公司辦公室有關制度。

確因工作需要,晚間加班超過11點,可報銷返家的計程車費用,由員工憑當次計程車發票於每月15日至人力資源部報銷。但已經享受公司提供公車或實報實銷政策的員工,不再享受該政策。

3、 其他考勤制度

a) 公司每月考勤週期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考勤以各部門為單位,各部門指定專人進行考勤統計(電子考勤實行後改由電子考勤),收集本部門當月發生的請假及加班情況。於當月27日前彙總至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根據電子考勤紀錄及請假單、加班單資訊,經核實後予以彙總。

b) 員工在工作日中途外出,應口頭告知部門領導或分管領導。待工作完畢仍應返回公司。確因工作原因需要不能返回的,需經部門領導或分管領導確認同意,否則將視為遲到或早退處理。

c) 因員工卡或考勤機故障,不能及時考勤,應在公司前台處及時登記,填寫情況說明。因員工本人原因遺忘或延遲考勤的,視作曠工或遲到。

d) 公司不允許員工互相代打卡,代打卡一經事實確認,將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薪酬福利

1、 薪酬管理辦法

a) 公司按月計發員工薪資,發薪日期為每月6日,新進員工自正式到崗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最後考勤日第二日開始停薪。

b) 公司在每月付薪日時將工資轉入以員工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內;若發薪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c) 員工到公司報到時應向公司財務部提供個人在公司關聯銀行開立的賬戶號碼。

d) 員工的假期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員工日基本工資,即員工月基本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e) 員工薪酬標準為公司機密資料,員工不得互相探聽、討論或傳播本人或他人薪酬,如有違反,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公司可對違反人進行降職、降薪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

f) 具體薪酬管理辦法詳見公司《薪酬管理辦法》。

2、 休假

a)國家法定假日:按照國家及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b)病假:

a、員工病假應及時將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交所在部門考勤員,由考勤員統一交至人力資源部;

b、病假以天累計,四小時內按0.5計算,四小時以上按1天計算;

c、病假天數按實際計算,連續病假期內的節假日應予以剔除;

d、員工病假醫療期標準及病假工資標準具體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c)事假:

a、事假的最小單位為0.5天,每0.5天扣除日基本工資的二分之一;獎金部分按照獎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b、在事假期內因病休假的仍按事假處理。

d)特殊休假

特殊休假主要根據國家及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以下簡要列出基本內容:

e)年休假:

a、在崗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b、在崗員工在本公司享受年休假計算標準:

①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c、年休假期限不包括國定假日、休息日;

d、下列情形,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②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③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f、年休假使用辦法:

①公司在崗員工享受年休假,需填寫員工請假單,須經本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准。員工休假的具體時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自行統籌安排。

②年休假以0.5天為最小計算單位,可連修,也可分開使用,當年年休假必須在每個日曆年度內使用完畢,不得跨年度使用。

f)調休

員工平日和雙休日加班,公司給與同等的時間調休,調休以0.5天為最小單位,調休單有效期以每個日曆年度為單位,本年度未使用完畢的將在本年度12月31日自動清零。

g)請假程式

a、如需請假,員工應提前一天(請假三天及以上天數應提前一周)填寫《員工請假單》,經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將員工請假單遞交所在部門的考勤員並轉人力資源部備案。如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的,應在第一時間利用**或其他方式迅速向相關領導報告,並在銷假時辦理補假手續;反之,按曠工處理。

b、請假審批許可權

①部門副總經理以下人員請假審批許可權:

事假、年休假1天,病假3天以內的,由部門總經理批准;

事假、年休假1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總裁批准;

②部門副總經理及以上人員請假審批許可權:

病、事、年休假在3天以內的,由分管副總裁批准;

病、事、年休假在3天及以上的,除分管副總裁審核外,需報總裁批准;

c、任何情形的病假,均應提供規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病休證明。所有請假及休假手續均須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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