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實施方案

2021-03-04 09:38:40 字數 2214 閱讀 4327

魯莊鎮南村小學

二〇一二年十月

南村小學教代會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魯莊鎮南村小學校教代會實施方案》。

第二條教職工對本部門工作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依據法律和法規行使職權,在黨支部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學校工作,學校也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的決議。教代會依照法律和條例行使職權,以推動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教代會必須密切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

第六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聽取、審議學校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審議內容:

1.任期目標,學校發展規劃;

2.改革方案和措施;

3.年度或學期工作計畫;

4.年底財務情況報告;

5.階段工作總結;

6.其他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討論、通過學校校委會制訂的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內容包括:

1.落實學校崗位聘任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的實施方案;

2.教職工考核、獎懲的規定;

3.資金超1000元要申請方案;

4.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其他基本規章制度。

第九條討論、決定教職工集體福利的規定。若決定和討論意見有較大的分歧時,需在代表會議上說明,進一步聽取意見後再作決定。

第十條學校領導幹部,對他們的工作業績進行評議,對學校各部門的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教代會代表從基層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領導和工會主席作為代表候選人經群眾選舉成為教代會代表參加教代會工作。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佔全部教職工20%左右。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各方面的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應不少於80%,各教代會有各學校教代會代表中產生,佔學校教代會人數的50%,教師代表佔70%.

第十一條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教代會代表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一定的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確代表群眾利益,熱心為教職工服務。

第十三條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按照規定程式提出提案,並應得到認真的答覆;

3.有權對教代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執行和落實教代會決議的情況進行檢查,向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5.因正當行使民主權利而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述、控告。

第十四條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努力學習和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密切聯絡群眾,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進行歸納、分析,提出建議,不斷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工作,以身作則,秉公辦事,接受教職工的監督,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幹部、共青團和婦女幹部、離退休教職工、學生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教代會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年至少開一次大會。每次會議須有應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遇重大問題,可與學校負責人協商召開臨時教代會會議。

第十六條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成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主席團設主席1人,副主席1--3人。教代會主席團主席一般工會主席擔任。

第十九條行政負責人應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認真處理、落實教代會提案,並向下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通報或報告,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七條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在黨支部領導下,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1. 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題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審批。換屆時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2. 在教代會閉會期間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組織代表調查研究,檢查、督促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

魯莊鎮南村小學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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