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經濟開發區小學教代會實施方案

2021-03-06 04:15:59 字數 4463 閱讀 6322

(試行)

第一章大會的籌備

第一條教代會新組建或換屆,必須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成立籌備領導小組開展工作。籌備領導小組由學校黨組織負責人任組長,校工會主席任副組長,組員包括黨政工有關人員及教師代表。籌備領導小組根據需要設立秘書、代表資格審查、提案、會務等若干個工作小組(人員)。

第二條籌備領導小組的工作程式:

一、提出召開教代會的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教代會代表的選舉辦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額分配;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大會日程、議程。安排校務公開、民主評議幹部時,要制定好方案。

二、教代會召開乙個月前,學校黨政工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商,提出教代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三、做好大會提案徵集工作。

四、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檔案在正式會議前十天印發給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五、做好代表培訓工作。

第三條屆中召開教代會的籌備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二章代表的產生

第四條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凡享有公民權利的在職職工,只要群眾擁護和信賴,有參與管理的能力,均可參選教代會代表。

第六條代表名額。教職工人數在六十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職工代表的名額應佔教職工總數的40%。

第七條代表構成。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佔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二十,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佔適當比例。

第八條代表的產生。學校根據實際,以年級(或科組)、部門設選區,並分配代表名額。各選區通過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票數超過選區教職工半數才能當選。

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式,到有關選區參加選舉,不能設「當然代表」。

第九條各選區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後,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結構比例、條件和民主選舉程式,資格審查有效、確定後張榜公布。

第十條按選區建立教代會代表組,代表人數過少的單位,可聯合組成代表組,民主選舉正副組長。

第十一條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崗位,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活動。代表調離本校或退(離)休後,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二條代表出現違法亂紀、嚴重失職、失去群眾信任,經原選區的教職工討論,獲選區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由代表組向學校工會提出撤消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經校工會討論後作出決定。代表出現缺額、需要補選的,經校工會同意,由原選區按選舉程式進行補選。

第十三條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領導(也可擴大到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的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會提名,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批准,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三章主席團

第十四條每次教代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實行執行主席制。

第十五條主席團成員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教師代表應佔較大比例。學校主席團成員一般設七至十三人。

第十六條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由籌備領導小組(屆中由工會)負責提出後,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大會;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小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預備會議

第十八條教代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持,全體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預備會議一般採取舉手方式表決。

第十九條預備會議的主要內容:聽取工會報告教代會籌備情況;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關於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代表增補情況說明;通過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和執行主席名單。進行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幹部時,通過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幹部方案。

第五章正式會議

第二十條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與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

第二十一條由校長做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作說明。

第二十二條由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

第二十三條工會主席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匯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徵集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工會主席就教代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以代表組為單位,就大會報告、議案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匯報。

第二十六條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並向大會做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大會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要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按校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幹部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

第二十九條根據需要,可安排代表在大會上發言。

第六章決議、決定

第三十條凡屬教代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並做出相應的決定和決議,形成檔案。

第三十一條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經過以下程式:大會主席團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將決議、決定草案交給各代表組討論,徵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表決。

第三十二條校長對教代會職權範圍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教代會對校長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建議。

第三十三條各項議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討論,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才提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採取舉手和投票兩種形式。意見不集中時,以投票為宜。到會正式代表過半數同意,表決方有效。

第三十四條經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可召開聯席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並做出相應決定,提請下次大會確認。對涉及面廣,與教職工利益關係重大的問題,應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並就修改內容表決。

同時,做出新決議、決定。

第七章職權行使

第三十五條行使審議建議權。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校長應根據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和方案。

二、教代會對決策的實施做出決議,其內容是對校長工作報告和決策方案進行正確評價,號召全校教職工為實現工作報告和決策方案提出的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三十六條行使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以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

一、將方案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並做相應的決議後,校長頒布實施。

二、對群眾爭議較大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試行修改後,再通過教代會審議通過,校長頒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行使審議決定權。教代會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和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一、由學校行政或委託專門工作小組擬定出方案,交教代會代表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

二、學校行政根據群眾意見,修改完善方案。

三、在各方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教代會表決,做出決定,校長頒布實施。

第三十八條行使評議監督權。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按《濰坊市中小學校務公開規範》、民主評議的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校級黨政領導及中層以上幹部工作。

民主評議:

1、評議內容:主要按幹部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評議。

2、評議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評議形式:召開座談會或個別聽取意見,也可採取投評議票或書面評議等形式。

4、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形成制度,根據需要可以和上級組織部門考察幹部結合進行。評議結果要向校領導班子反饋,並報教育局人事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八章提案

第三十九條提案內容主要是對學校的教學、教學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第四十條提案應一事一案。一般由乙個代表提出,兩個以上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組的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提案徵集、處理程式:

一、教代會召開乙個月前,校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發出和徵集提案的通知,並將提案表印發給教代會代表。

二、提案組收到提案後,應及時登記、分類、整理。

三、提案小組按立案標準對提案進行審理、立案。立案標準: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能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符合規定程式和提案要求。屬個人問題提案,不立案。

四、沒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會送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在乙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限期予以落實,不能落實的說明原因。

六、提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提案辦理情況,將提案辦理結果通知提案人,同時將結果記錄登記,交工會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提案小組在下屆教代會上,對提案的徵集以及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報告。

青州經濟開發區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實施辦法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充分發揮教代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在學校幹部隊伍建設中的作用,進一步推動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青州經濟開發區小學教代會實施方案》的有關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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