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專項施工方案

2021-03-04 09:33:18 字數 3972 閱讀 7551

●市政路基土石方施工專項方案

1、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土石方路基施工。

2、參照檔案

《市政工程施工技術規程彙編》

3、 施工前的準備

土石方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市規劃部門批准的用地圖,實測收購邊線樁、核實圖內房屋、各種供電和通訊線路、地下管線、墳墓、樹木、農田等。

開工前必須作好以下各項拆遷準備工作:

一、 對於各種地上、地下障礙物的拆遷,應在施工前與有關部門協商,並簽訂協議書;

二、 對有礙施工的房屋,均應在開工前拆遷完畢;對沿線未拆遷的房屋,應考慮不因施工而影

響其穩固,必要時適當加固處理;

三、 用地範圍內樹木、墳墓等,施工前會同有關單位清點數目,造冊存查,並協商砍伐或遷移

辦法;四、 路基填土高度小於1.5m時,應挖除樹根,並認真將樹坑夯實填平。一般採用機械施工的

路塹及取土坑,應將所有樹根予以挖除。填土高度大於1.5m時,樹根可酌情處理。

4、實施步驟

4.1測量工作

路基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下列測量工作:

4.1.1恢復定線測量

在地面上進行中線測量前,應由設計、勘測部門向施工單位交樁,並辦理交接樁手續,如原測

樁有遺失或傾斜時,應補釘校正;轉角點樁及方向樁應**外設栓點並作好標誌。直線部分每隔500~1000m應加設方向樁。

沿中線作水平測量以複核地面標高及原有水準基點標高時,應先認真複核水準基點,如發現水準基點高程有疑問時,除及時向設計單位查詢外,為使施工不受影響,可採用每兩個水準點為一環進行閉合測量,先確定兩點的高程差。此兩水準點的允許閉合差應在±12√l(㎜)以內(l為兩點間水平距離,以公里計)。

注:1.設栓點時應選擇不妨礙施工及拆遷的地點;並應根據地形情況,土方填挖大小,分別應用順切線延長量距法或十字線交點法進行栓點,量距時應使用鋼尺。

2.根據施工要求,城區道路每隔200~300m;山區公路每隔500m設一臨時水準點。在橋位附近及填土高度超過5m處,均應加設臨時水準點。

4. 1.2填挖方施工測量:每一地段開工前應根據設計圖紙放線,測設線路中心線樁、兩側邊

線樁、各主要工程建築物的位置樁。施工中應經常檢查,對遺失或位置移動者隨時補釘校正。

注:1.應按設計橫斷面計算填土坡腳位置或挖方坡頂位置,測設坡腳或坡頂樁。

2.每隔25m或50m以及地形變化較大處,均應測設中線、邊線樁,並設定填挖高程標誌,小量

填挖地段在木樁上標明填挖高度。

3.用機械挖土時,在機械行進的前方應設立明顯的標桿;路基邊線樁也不得短於50㎝。

4.測定取土坑時,應在內外坑邊釘樁,樁上標明挖土深度,待挖至坑底20~30㎝時,用水平測量定出設計縱坡後,再繼續挖掘。

4.2排水

4.2.1基坑(槽)低於地下水位時,應編制排水方案。在方案中應明確指出採用各種不同排

水方法的具體樁號及水的出路等。並應與當地有關部門取得聯絡。

4. 2.2排水方案應保證附近建築物的安全和基底土壤天然結構不受擾動。

4. 2.3明溝排水的斷面及縱坡應根據地形、地質及有關資料決定,以保證排水通暢。

4. 2.4山坡截水溝的橫斷面和縱向坡度應根據水文地質情況在施工方案中規定。

4. 2.5基坑(槽)採用明溝排水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a.在基坑範圍內有大量積水,挖土前先將積水排除,當基坑挖至設計深度,應在基坑內四周挖排水溝及集水井,排除滲入之水。

b.集水井應有足夠的深度和容積,集水井到排水溝之間應保持1m以上的距離。由基坑和集水井所排出的水,應盡可能引向離基坑較遠的地點。

c.所用水幫浦的能力可參考表1概略計算。

各類土每平方公尺的透水量表表1

d.根據上條估計水量,求出所需水幫浦的型號及數量。

e.用離心幫浦進行排水工作,應使吸水高度不超過6m;如基坑過深時,為符合要求可將抽水幫浦安設於懸掛的或其他的平台上。

f.當基坑水頭很大而坑底又是細砂或粉砂土時,應根據現場情況及施工條件採用其他特殊施工方法,如井點排水法,灌注水下混凝土法等,以免產生流砂現象。

4.3挖方

4.3.1路塹邊坡坡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如地質情況與原設計不符時,可參考表2數值由設計

人員確定。

地質條件較好時永久性挖方的邊坡坡度表2

採用機械施工時,應根據使用的機械效能、施工季節等,配備人工修整。

當地質條件較好且無地下水,深度在5m以內的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其邊坡的最大允許坡度

應符合表3規定。

深度在5m以內的基坑(槽)邊坡的最大坡度(不加支撐) 表3

注:1.如人工挖土不把土拋於基坑(槽)上邊而隨時運走,則應採用機械在坑槽或溝底挖土的坡度。

2.表中砂土不包括細砂和粉砂;幹黃土不包括類黃土。

4. 3.2挖土時應自上向下分層開挖,嚴禁掏洞取土,以保證施工安全。

4. 3.3路塹開挖應根據地勢情況、路塹尺寸及土壤種類,確定施工方法。

4.3.4路塹邊坡為易坍方土壤使原設計邊坡不能保持時,應與設計聯絡,變更設計。

4.3.5挖土在基底以下60㎝的範圍內,如有樹根應清除,重新填土夯實。

4. 3.6開挖路塹距規定標高差40㎝左右時,應注意預留碾壓沉落厚度。其具體數值應根據

土壤性質通過試驗決定。挖方路基的壓實度應符合質量標準規定。

4. 3.7開挖基坑(槽)或在基坑內進行基礎及回填工作,應在最短期間內進行完畢,以免邊

坡坍方和坑(槽)底部的承載能力遭到破壞。如基坑(槽)挖好以後不能立即進行下一工序,可在基坑(槽)底以上預留15~30㎝,待下一工序開始前再挖至設計標高。

4.3.8基坑尺寸應根據施工方案決定,按基底的設計尺寸並留足夠的肥槽,以便設定排水溝,

支撐及必要的工作。在開挖前按測量中心線放出開挖邊線及基坑底界線。

4. 3.9基坑開挖後,應會同設計人員進行基底檢驗,以確定地基土壤承載力是否與設計資料

符合,原定標高是否合適。檢驗合格方准繼續施工。如檢驗人員決定需要加深基坑,或採取其它加固地基措施時,應按變更設計檔案辦理。施工完畢再重新組織檢驗。

4.3.10當無地下水時,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可作成直立壁而不加支撐,但坑

槽深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在堆填的砂土和礫石土內1.0m

在亞砂土和亞粘土內1.25m

在粘土內1.5m

在特別密實的土內2.0m

施工過程中,應每天檢查挖方邊坡的狀態。

4.3.11如基坑(槽)的開挖深度超過第10條規定數值,則應按第1條表3開挖邊坡,或根

據設計規定挖成直立壁並加支撐。

4.3.12深度在5m以內的基坑(槽)的立壁,宜用板撐支護,並按表4的規定採用。

基坑槽的支撐表4

深度大於5m的基坑(槽),其支撐應根據設計確定。

4.3.13基坑採用板樁、鋼板樁等支護時,板樁的頂端比地下水的最高水位至少高出40㎝。板樁周圍應安設橫方木加固,並加設縱向、橫向和角部的支撐,基坑繼續挖深時應繼續支護。最下一排橫方木,距基坑底面不得大於1m。

4.3.14板樁應有足夠的入土深度,防止水滲進基坑和排水時造成土壤攏動,保證板樁底部穩定。板樁的入土深度,應根據土壤性質而定,一般為1.0~1.

5m。如土質情況不良,應考慮到設計基礎可能加深,因此應增加板樁入土深度。

4.3.15人工開挖深基坑時,採用階梯分段倒土,台階寬度不得小於50㎝。開挖時應隨時注意坑壁情況,如發現有裂縫和坍方徵兆時,應立即停止操作,處理後再繼續進行。堆置土方和材料,或沿挖方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機械,一般距基坑(槽)上部邊緣應不少於1m,棄土堆置高度不應超過1.

5m。4.3.16在採用機械開挖基坑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開工前除應進行地下建築物的調查外,還應仔細考慮堆土位置,汽車運土路線,機械運轉

路線等問題,編制施工方案;

b.在土質良好,無地下水,深度5m以內的情況下採用機械挖基坑時,邊坡坡度應不小於第1

條表3規定;當深度超過5m,或發現地下水,或土質發生特殊變化,實際與資料不符合等情況時,應根據土質重新確定邊坡坡度;

c.機械開挖基坑時,基底以上至少保留30㎝不挖。機械挖完後,再用人工清至槽底;

d.挖土機工作或行走時,應注意架空線路,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工作。如在高低壓空線路一側工作時,垂直及水平安全距離均不應小於表5的規定。

市政道路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 編制說明2 二 工程概況3 三 市政道路河工程安全施工方案3 四 路基土石方安全施工方案12 五 其他施工安全保證措施16 六 安全應急救援預案23 七 突發性安全事件應急措施26 八 安全管理 保障體系30 九 文明保證措施48 一 編制說明 室外主幹道及雨汙水工程施工圖設計 道路 雨水管線及...

市政道路施工方案

第一章工程概況 第一節工程概述 本工程是位於的鋼材城安置地塊市政工程。開工時間定為2012年2月竣工時間定為2012年4月,總工期為60天。第二節施工總體部署 現場組織安排 為了確保本工程優質 高速 安全 低耗 圓滿地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根據本工程特點,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科學組織,精心安排 計...

市政道路施工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 第一篇編制說明和依據 第二篇工程概況 第三篇施工進度計畫 第四篇施工平面圖布置 第五篇施工部署 一 施工準備 二 專案管理機構 三 施工力量組織 四 施工作業班次 五 建立現場協調會制度 第六篇主要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 一 道路施工測量 二 道路工程 一 設計概況 1.主要技術標準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