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銀行授信業務審查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2021-03-04 09:24:16 字數 4526 閱讀 2734

渤海銀行批發銀行授信業務審查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渤海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批發銀行授信業務審查發放管理工作,防範授信業務審查發放環節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審查發放是對已獲批准的批發銀行授信業務(包括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在實際發放過程中操作風險的監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向批發銀行客戶提供的所有表內外授信業務品種的授信合同審核和逐筆發放風險審查。

第三條本行在分行信貸監控部內設定放款管理崗、授信法律審查崗、審查發放崗、押品與檔案管理崗。具體職能包括授信法律審查、審查發放、額度管理、押品管理、通知放款及檔案管理六個環節。

第四條本行信貸監控部審查發放管理人員須經總行考核通過後方能上崗,其中放款管理崗不得兼任授信法律審查崗、審查發放崗。

第五條本行總行信貸監控部負責全行批發銀行授信業務審查發放相關制度、流程的制定,負責全行批發授信業務審查發放工作的管理和指導,以及總行業務營銷部門發起的批發銀行授信業務的審查發放工作。

第六條本行分行信貸監控部負責分行發起的批發銀行授信業務的審查發放工作,負責對分行業務營銷部門授信業務審查發放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培訓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業務營銷部門職責

一、負責確認借款人及擔保人經營情況、擔保物品效能及其合法有效性在放款時未發生大的變化;

二、負責落實授信條件,並對所有放款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質押的存款、票據等**合法性負責;

三、負責對借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進行核查和定期檢查,監控貸款用途,保證貸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合規性。

第八條信貸監控部職責

本行對批發銀行授信業務審查發放工作實行集中管理,所有批發銀行授信業務審查發放工作均由信貸監控部執行。

一、授信法律審查

(一)負責審查授信業務是否根據本行相關授信政策和審批流程,並已經批准;

(二)負責審查借款人及擔保人主體資格和法律關係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

(三)負責審查合同文字及其他法律檔案是否正確使用,其填寫是否準確、合規、有效。

二、審查發放

(一)負責本行授信額度的管理,包括對授信額度的先決條件檢查、建立、變更、終止、凍結、解凍及日常監控等;

(二)負責審查貸款條件是否落實,並確保在授信授信批覆有效期、授信期限和授信額度內放款;

(三)負責審核提款用途是否合理,用信項下的交易背景真實性;

(四)負責審查是否需要協審部門協審,且協審部門意見已落實。

三、押品與檔案管理

(一)負責核定抵、質押物是否符合本行相關規定和審批要求;

(二)負責押品的凍結、解凍及日常出入庫。押品的具體保管部門和保管方式等內容按照本行押品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負責按照本行授信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授信檔案進行保管。

四、通知放款

(一)負責審查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發放審查工作是否全部有效執行;

(二)負責製作《授信業務審查發放批覆通知書》,並由信貸監控部負責人或其書面授權人在《授信業務審查發放批覆通知書》上簽字,方可向業務營運部門傳送。

第九條業務營運部門職責

一、負責按照本行相關授信產品政策及營運業務操作規程進行審查和操作;

二、協助信貸監控部對保證金帳戶和抵、質押品入庫情況進行確認;

三、負責對涉及國際業務的授信業務進行專業技術性審查,既在審查發放前由業務營運部門對單證材料的有效性、外管政策的合規性及業務條款的專業性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四、負責根據信貸監控部的放款指令(即《授信業務審查發放批覆通知書》)辦理放款手續,並及時準確進行放款檢查和操作。

第十條法律合規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行各類制式合同的制訂、修訂、廢止;

二、負責本行非制式合同的起草、審查;

三、負責相關法律諮詢,並對授信批覆通知書明確要求協審的內容進行審查;

四、負責對合同的使用、簽署、履行、變更、解除、歸檔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發放風險審查內容

第十一條業務營銷部門審查內容:

一、確認借款人及擔保人經營情況、擔保物品效能及其合法有效性在放款時是否發生大的變化。

二、負責落實授信條件,組織授信放款資料,按要求填寫並提交放款申請表及放款所需資料,對所有放款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以及手續的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三、負責使用本行制式文字,如非本行制式文字的書面材料,必須經分行或總行法律合規部審查同意。

四、負責與客戶共同辦理核保,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五、審驗借款人及擔保人貸款卡是否有效,有無逾期或不良資訊,如有應暫停放款。貸款卡查詢資訊應作為授信檔案資料留存。

六、審核質押的存款、票據等**合法性;對客戶保證金**(股東投入、自有資金、銷售或提供勞務收入等)情況作重點核查,確認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合法、合規。如實填製《保證金**確認書》或《質押物**確認書》,管戶客戶經理及其負責人審核通過後在確認書上簽字。證實保證金**的資金憑證及確認書應作為授信檔案資料留存。

七、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應按照本行相關辦法操作,並填製《渤海銀行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審批表》或《渤海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審批表》及提供貸款資金使用計畫等資料,管戶客戶經理及其負責人審核通過後在審批表上簽字。

第十二條信貸監控部審查內容:

一、授信法律審查崗審查內容

(一)授信業務是否已經批准,是否為有權人審批,授信審批意見與審批流程是否合規;

(二)審核借款人及擔保人主體資格和法律關係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審定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證明書、授權書、核保確認書等,確保法律檔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審查合同文字及其他法律檔案是否正確使用,其填寫是否準確、合規、有效。核定是否需要在合同或相關協議中補充法律限制條款;

(四)審核非格式文字是否經法律合規部審定,文字填項及相關手續是否符合本行合同簽署的要求;

(五)審核審批意見中的限制條款或監管意見是否已經落實;監管部門或本行相關部門是否有限制該客戶放款的提示或知會;

(六)注意相關法律、規定的變化,以確保授信業務符合最新的法律、監管要求;

(七)與客戶經理共同與客戶完成相關抵、質押物登記相關手續。

二、審查發放崗審查內容

(一)審核業務營銷部門報送的放款資料及其手續的齊全性、真實性以及填項的正確性,審核客戶經理及其負責人是否在《授信業務審查發放審批表》簽署意見;

(二)審核是否已經落實審批意見,尤其是擔保條件(押品、押品入庫憑證、保證金轉入通知書等)是否已經落實並符合要求,票據真實性業務營運部門是否已確認,質押存單是否已凍結;

(三)審核是否符合授信額度限額、各業務品種使用限制、起止期限、使用餘額等控制要求;根據審批意見對集團客戶、關聯客戶、關聯交易和關係人進行額度控制;是否存在相關部門提示客戶擔保出現預警(如保證人出現問題、跌價)須要停止額度使用、控制額度或補充、增加擔保等因素;

(四)審核放款資料是否符合提款條件,授信用途是否合理、與授信審批用途是否一致,授信項下的交易背景真實性等進行審查;

(五)審核管戶客戶經理及其負責人是否在《渤海銀行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審批表》或《渤海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審批表》簽署意見;按照本行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相關辦法進行發放審核;

(六)審核協審部門審核意見是否明確、是否同意發放,有無保留意見;授信業務審查發放過程中涉及的會計審查業務營運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七)審驗借款人及擔保人貸款卡是否有效,有無逾期或不良資訊,如有應暫停發放。

三、押品與檔案管理崗審查內容

(一)審查、管理押品,辦理抵、質押權利憑證的出入庫保管手續,並登記押品臺帳;

(二)對押品臺帳定期與業務營運部進行賬實核對;

(三)根據押品價值變化的資訊以及警示(可由相關部門提供),對押品進行動態管理,加強押品項下的額度控制,確保押品的足值;

(四)管理、收集、整理授信檔案,根據授信資料清單核對檔案資料是否齊全,確保檔案資料的齊全性和歸檔的及時性;對已結清授信業務的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編制卷宗歸檔;

(五)登記授信檔案的呼叫借閱情況,並確保歸還資料的完整性;

(六)未盡事宜,按照本行押品管理辦法及批發授信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四、放款管理崗審查內容

(一)負責對授信法律審查崗和審查發放崗審查內容進行複核;

(二)負責對授信業務的抵、質押權利憑證出、入庫保管手續複核;

五、信貸監控部負責人或其書面授權人審查內容

(一)負責所有批發授信業務審查發放的核定,授信業務審查發放程式是否履行完畢;負責對授信業務發放前授信文字資料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最終審批;

(二)負責簽發《授信業務審查發放批覆通知書》。

第十三條業務營運部門審查內容

一、核對《授信業務審查發放批覆通知書》是否為信貸監控部有權審批人簽批,是否加蓋放款印章,核對放款印章和有權審批人簽字與預留印鑑卡是否相符。若為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還需核對信貸監控部是否出具了《渤海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審查發放通知書》或《渤海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審查發放通知書》。

二、核對放款資料上的借款人名稱、金額、幣種、期限、利率、合同號、業務種類、賬號、授信額度編號等資訊是否與《授信業務審查發放批覆通知書》及作業系統一致。

三、負責對放款資料按照本行相關授信產品營運業務操作規程進行審核和操作。

第四章放款工作的檢查與處罰

第十四條本行總行信貸監控部負責分行信貸監控部授信審查發放工作質量的考核。

第十五條本行信貸監控部對業務營銷部門授信審查發放工作的情況定期進行公布。有權不再受理對授信審查發放制度執行不力的業務營銷部門的審查發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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