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業務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1:59 字數 4526 閱讀 2545

(四)已被有權機關凍結止付或已用於質押的存款。

第十二條已出具存款證明的個人儲蓄存款不得再用於質押,不得辦理提前支取。

第二章單位存款證明的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存款證明是指在我行開立單位存款賬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第十四條我行為單位客戶出具的存款證明為時點證明,僅證明在存款證明中宣告的時間點上,該單位客戶在我行的存款數額。

時點存款證明沒有止付時間的設定。

第十五條單位存款證明的出具範圍為單位在我行所屬網點的單位活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單位協定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和單位臨時賬戶存款等時點實有存款餘額。

第十六條單位存款證明所證明的存款金額,應根據單位申請日的前一工作日賬面的日終餘額或客戶指定的過去某一日的賬面日終餘額,在其賬面實有存款餘額的數額內開具的存款證明金額。

存款證明所證明的存款金額可以小於或等於申請單位賬面餘額,但不得高於賬面存款餘額。

第十七條存款單位因招標專案等原因需對同一時點的存款出具兩份(含兩份)以上存款證明的,應在單位存款證明備註欄註明「只對××單位出具,僅限於××專案使用」。

第十八條單位臨時存款賬戶需要開具存款證明的,應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出資人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該賬戶主要出資人委託經辦人辦理存款證明的委託書和主要出資人、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

第十九條申請出具存款證明的時點內申請人在我行取得借款的,應當在存款證明備註欄註明「所證明存款中包含該單位×年×月×日在我行取得××元借款」。

第三章個人存款證明的管理

第二十條個人存款證明是指我行的個人存款客戶因個人需要,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第二十一條我行出具的個人存款證明為時段證明。時段證明根據申請人要求設定止付期限,最短不得少於7天,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二條個人存款證明開具的範圍為申請人在分行區域內的個人活期存款、定活兩便、通知存款、整存整取、教育儲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實有儲蓄存款金額。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分行區域內多個網點分別存有可以通存通兌的存款,申請人可就近選擇網點出具存款證明,證明中所記載的金額可以按申請人在分行區域內不同網點的若干賬戶存款的彙總金額出具。

非通存通兌的存款須到原開戶行辦理。

第二十四條如申請人申請開具多份不同截止日期的存款證明,應以申請人選擇的最長止付日期設定止付期限。

第二十五條因出國留學等原因需要辦理多份存款證明的,對於相同證明內容的同一存款可以同時出具多份存款證明,接受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申請多份存款證明時應填製多份「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手續費按實際份數計收。

接受人相同的存款證明,必須在每份存款證明備註欄中寫明「我行對你單位共開出××份存款證明,號碼段從××――××的存款證明為同乙個證明,各份證明的存款餘額不得累加」

接受人不同的,應在多份存款證明中分別寫明「本證明僅向××接受人出具使用」。

個人存款證明申請人如有超過存款證明書所填列的存款筆數,而需要另外補充填列開立乙份存款證明時,手續費按照乙份計收。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辦理個人存款證明時,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的儲蓄憑證,如存摺、存單、一**等。經辦人員應驗證申請人的儲蓄憑證、客戶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及證件號碼與綜合業務系統內記錄的客戶資訊是否相符,審驗無誤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人代辦個人存款證明或領取存款證明書時,須出具申請人和**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代為辦理存款證明的,應知悉存款人存款密碼。代為領取上述材料時**人應在「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二聯註明「×××代×××取」字樣。

第二十八條活期儲蓄存款、零存整取儲蓄存款、教育儲蓄存款、整存零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按出具證明時的賬戶存款餘額止付,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按整筆金額全部止付。

第二十九條存款證明止付期到期,綜合業務系統自動解除止付。申請人若需提前支取處於止付期內的證明存款,應到原出具存款證明的網點辦理,並將原申請開出的所有存款證明原件退回,並在「xx銀行存款證明登記簿」上註明「退回」字樣,同時註明退回時間;但存款證明手續費不予退回。**人代為辦理提前解除存款止付時,必須出具真實、合法、有效的書面委託,**人及被**人有效身份證件方可辦理。

第三十條申請人因故要求變更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時間或所證明的存款金額時,需要重新填寫「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交回原存款證明原件後方可辦理。出具存款證明時,手續費的收取視同新開辦存款證明處理。

第三十一條在個人存款證明書止付有效期限內,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凍結、扣劃而導致存款證明書出具的金額與實際存款金額不符而產生的糾紛,我行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開具存款證明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條客戶需開立存款證明,應向開戶網點申請,填寫《xx銀行單位存款證明申請書》、《xx銀行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申請人為個人,應由本人在申請書上簽字;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應在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鑑,授權經辦人簽字。申請開立存款證明業務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存款帳戶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擬申請開立存款證明的儲蓄存單(折)、卡。

(二)企事業單位帳戶

1.法人代表本人辦理

(1)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2)擬申請開立存款證明的存單(折)或存款帳號。

2.授權經辦人辦理

(1)授權委託書;

(2)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3)擬申請開立存款證明的存單(折)或存款帳號。

第三十三條受理櫃員負責對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個人存款賬戶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業務。重點審查是否由存款人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向我行提出申請,申請書所載存款賬號是否與申請人提供的存款憑證、賬號一致。

代為辦理的是否出具真實、合法、有效的書面委託書。

2.單位客戶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業務。重點審查申請單位是否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申請書上是否加蓋核對相符的預留印鑑,申請書所載存款賬號是否與申請人提供賬號一致。

嚴禁受理非本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權經辦人員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業務,對授權經辦人員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的,應堅持**驗證,並將驗證結果登記在存款證明申請書上。

3.申請人填寫的「存款證明申請書」中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第三十四條審查申請人有關資料無誤後,經辦櫃員在「存款證明申請書」第

一、二聯銀行經辦員簽章處簽章,並將第二聯「存款證明申請書」交申請人(或**人),作為領取「存款證明」的憑據。

第三十五條會計經理或b級櫃員應審核申請人各種資料與綜合業務系統內賬戶資料及存款是否相符,賬戶存款的具體狀況,並出具存款證明;

(一)出具個人存款證明

1.經辦櫃員依據已核實的申請書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做5911存款證明錄入,5912存款證明簽發,並列印存款證明,經辦櫃員在存款證明第二聯銀行經辦員處加蓋個人名章。

2.會計經理或b級櫃員核對存款證明上列印的賬戶資訊是否與申請書中填列內容一致。確認無誤後,在「存款證明」第二聯複核員簽章處簽章,之後將申請人各有關資料、存款憑證等全部交支行有權簽字人簽發。

(二)出具單位存款證明

會計經理或b級櫃員依據已核實的申請書填寫《xx銀行單位存款證明》,並在「存款證明」第二聯複核員簽章處簽章,之後將申請人各有關資料、存款憑證等全部交支行有權簽字人簽發。

第三十六條存款證明的授權簽發。

(一)存款證明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人民幣「單位存款證明」、「個人存款證明」由支行有權簽字人審核各項內容無誤後,在「存款證明」第一聯簽發人簽字處及第二聯負責人簽字處簽字後,加蓋簽發支行業務公章。

(二)存款證明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單位存款證明」、「個人存款證明」由支行有權簽字人審核各項內容無誤後,在存款證明第二聯負責人簽字處簽字,並提供需出具存款證明賬戶的分戶賬賬頁影印件,然後提交總行運營管理部結算中心。

(三)結算中心接到支行填寫出具100萬元以上存款證明及申請時,要將有關資料與綜合業務系統內賬戶進行核對,無誤後,運營管理部有權簽字人在存款證明第一聯簽發人處簽字,在簽發單位公章處加蓋「xx銀行存款證明專用章」後交支行簽收。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領取存款證明。

(一)將申請人所持的「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二聯收回並要求申請人在簽收處簽字或簽章(單位申請人必須簽章),之後將「單位存款證明」或「個人存款證明」第一聯及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交申請人。

(二)經辦櫃員辦完以上業務後,依據「存款證明」、「存款證明申請書」記載內容登記「xx銀行存款證明登記簿」。

第三十八條 「存款證明申請書」的第一聯和「個人存款證明」、「單位存款證明」第二聯作止付業務的附件隨當日傳票送事後監督中心;「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二聯及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由支行留存專夾保管。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辦理時段存款證明提前解除止付手續的,須交回原申請開出的所有存款證明原件。櫃員根據收回的存款證明原件,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做5913存款證明撤銷。撤銷成功後將原申請開出的所有存款證明原件加蓋「作廢」章隨當日傳票送事後監督中心。

同時經辦人應在「xx銀行存款證明登記簿」原登記處註明收回日期。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支行為申請人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個人存款證明」、「單位存款證明」(包括向總行出具「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單位存款證明申請書」),按《xx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罰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總行運營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原《xx市商業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業務管理辦法》(洛商銀 [2008] 42 號)於下發之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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