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床醫師出具《門急診病情診斷證明書》的管理規定

2022-11-15 11:24:05 字數 1162 閱讀 2714

為進一步規範門急診臨床醫師出具《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的行為,明確出具《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許可權、時限等相關問題,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出具病情證明的許可權:

(一)門急診病情證明只能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已具備處方權的本院醫師出具,非本院醫師和無處方權的醫師(門急診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出具門急診病情證明。

(二)門急診病情證明必須由各臨床科室當日門急診做診醫師按病情給予開出。

(三)門急診醫師不得跨科室跨專業開病情證明(如內科疾病由內科門診醫師開具,眼科疾病只能由門診出診的眼科醫師開具。)

(四)急診科醫師只能出具急診範圍內的急性病情證明。

二、出具病情證明的規定:

(一)門診醫師給病人開病情證明時,必須完成:1.檢視患者在我院近期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報告;2.規範書寫門診病歷。

(二)病假證明須寫疾病診斷名稱、休息時間、醫師簽名和簽章,缺一不可。

(三)病情證明只能寫疾病診斷全名,不得寫任何建議。

(四)病假休息時間根據病情而定,休息時間應為大寫:

1.一般性疾病為1—5天;

2.慢性病為1—2周;

3.特殊疾病(如癌症、肝炎、精神病等)為1—2個月。

(五)醫生簽名請使用正楷,必須工整清晰,同時加蓋醫生統一處方章。

(六)《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只能就診當日開具。不得提前開具。特殊情況(如節假日)可以由接診醫生於就診後3日內補開《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

三、門診病情證明專用章蓋章的規定:

(一)《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須蓋有「門診病情證明專用章」方生效。

(二)下列情況不屬門診總服務台蓋章範圍:

1.在住院部工作的醫師當日不在門診出診開具病情證明的;

2.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證明;

3.在醫院本部以外出診的醫師開出的病情證明;

4.已經蓋有各科室公章的;

5.非院本部就診的患者。

(三)經門診總服務台工作人員核實具備以下材料,可以蓋病假證明專用章:

1.患者必須持有病歷本,有完整當天病情記錄;

2.開具的《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符合上述「出具病情證明的許可權」和「出具病情證明的規定」;

3.過期病假證明欲補蓋章者請患者持單位公函,公函內容要求說明延誤蓋章的原因(但最長不能超過2周)並經門診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公函上批示後方可蓋章。

四、該規定的適用範圍:在我院院本部就診的門急診患者及本院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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