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業務交叉銷售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0:31 字數 3095 閱讀 203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投資銀行業務發展,推動公司各單位與投資銀行部門間的合作與交叉銷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投資銀行交叉銷售遵循合法合規、互利共贏原則。

第二章利益分配政策

第三條各單位向投資銀行部門成功推薦專案的,公司根據推薦單位的貢獻大小,按照不超過專案收入的25%增加推薦單位的分成收入,並相應減少投行部門的營業收入。分成收入直接劃撥至推薦單位,根據專案性質列承銷費收入或財務顧問收入。

第四條各單位為推薦專案而產生的成本由推薦單位自行承擔,相關預算及審批辦法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因推薦專案而增加的分成收入在扣減相關成本後,納入其利潤,按照其自身考核激勵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獎勵。

第五條不核算收入、利潤的管理部門、支援部門,其應獲得的分成收入由公司承接。公司根據貢獻大小,對相關部門進行直接獎勵,但總獎勵金額不超過所增加分成收入的15%。

第六條各投行部門對於推薦專案向其他非投行單位劃撥分成收入後,公司按照劃撥收入的80%增加投行的考核收入,用於計算投行部門的獎勵等。對於投行部門間的專案分成收入,公司不再增加投行考核收入。

第七條推薦單位和接受推薦單位應當事前就貢獻大小及分成比例協商一致,並書面留痕。收入分成比例最終以推薦單位和接受推薦單位的最近一次書面協商意見(包括但不限於備案檔案、備忘錄、合作協議等)為依據。在協商貢獻大小和分成比例時,可參照以下標準:

(1)在專案承攬過程中,推薦單位做了主要工作,接受推薦單位主要是提供必要專業支援,可按照25%核定分成收入。

(2)在專案承攬過程中,推薦單位做了大量承攬工作,包括一些關鍵性的溝通協調,接受推薦單位除了提供必要的專業支援外,還進行了較多的溝通協調工作,可按照20%核定分成收入。

(3)在專案承攬過程中,推薦單位和接受推薦單位共同做了主要承攬工作,可按照15%核定分成收入。

(4)在專案承攬過程中,推薦單位做了除了提供專案資訊外,還承擔了大量事務性或一般性溝通協調工作,主要承攬工作由接受推薦部門完成,可按照10%核定分成收入。

(5)在專案承攬過程中,推薦單位只是提供了專案資訊,主要承攬工作由接受推薦單位完成,可按照5%核定分成收入。

第八條對於本辦法發布後已成功執行的專案,如果推薦單位和接受推薦單位沒有就貢獻大小和分成比例達成一致,則按照最大貢獻核定分成比例(即25%)。

第九條如某一專案首次推薦成功,則該客戶的後續投行專案原則上應當確認原推薦單位的貢獻,具體貢獻大小和分成比例由投行部門和原推薦部門協商確定。原則上,後續專案的分成比例不宜低於首次核定的分成比例。

第一十條三板專案在三板上市階段產生的所有投行相關收益均由推薦單位享有。三板專案轉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其上市相關的投行收入按照最大貢獻核定分成比例(即25%)。

第三章職責及業務流程

第一十一條投行部門應當通過適當途徑將投行部門內部按照產品、地域或行業分工的情況、相關責任人、聯絡人告知公司各單位,並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一十二條在專案承攬階段,推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提供相關專案資訊,並向投行部門提供必要的或者力所能及的溝通、協調、服務;投行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提供專業支援,包括但不限於專案承攬中必要的材料製作、投標、客戶溝通、談判等。

第一十三條推薦單位得到相關專案資訊後,應當通過oa的部門協作或交叉銷售模組向相關投行部門進行專案備案。專案備案材料主要包括:客戶基本情況介紹、潛在專案需求、分支機構已經開展的工作、下一步需要開展的主要工作、需要投行部門提供的主要指導或支援、可能的競爭對手、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預計的專案貢獻大小及分成比例、推薦單位負責人及聯絡人等。

備案材料可同時抄送計畫財務部、人力資源開發部、戰略發展與it治理辦公室。

第一十四條投行部門在收到推薦單位提交的專案備案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出初步審核意見,並通過oa及時反饋至推薦單位。

對初審通過的備案專案,投行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相關人員與推薦單位共同開展企業調研,準備推介材料、投標材料,參加招標及談判等。

對初審沒有通過的專案,投行部門應當說明詳細的原因,並通過oa反饋給推薦單位。因專案質量等原因未能通過備案的推薦專案或客戶,如果在未來兩年由公司成功執行,則按照最大貢獻核定推薦單位的分成比例。

第一十五條投行部門應當主動、及時將專案承攬結果通過oa反饋至推薦單位。承攬成功的專案,投行部門應當在反饋承攬結果時,確認推薦單位的貢獻大小和分成比例。

如果投行部門所確認的貢獻大小、分成比例與推薦單位要求的不一致時,投行部門應當說明詳細依據。如果推薦單位不認可投行部門對貢獻大小和分成比例的確認,應當進一步說明詳細理由和依據。

如果投行部門和推薦單位不能就共享大小和分成比例達成一致,可提交公司總經理室,由總經理室確認貢獻大小和比例。

第一十六條推薦專案的執行由投行部門負責。在專案執行過程中,投行部門認為需要推薦單位參與的一些力所能及的溝通、協調、服務工作,推薦單位應予以配合協助;投行部門應當定期主動將專案進展情況告知推薦部門;推薦單位可督導專案執行進度,推薦單位向投行部門了解專案執行進展的,投行部門應予以告知。

第一十七條專案執行完畢,應收專案保薦費收入、承銷佣金、財務顧問費到賬後,投行部門應在一周內通知計畫財務部,根據約定比例將分成收入劃撥至推薦單位,並根據本辦法規定申請公司增加本部門的考核收入。

投行部門未主動按時通知計畫財務部劃撥分成收入的,推薦單位可申請計畫財務部根據約定比例劃撥分成收入。計畫財務部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投行部門。分成收入未劃撥至推薦單位前,投行部門增加考核收入的申請公司不予受理。

專案執行完畢後,推薦部門和投行部門可協商,共同負責客戶關係的後續維護。

第四章附則

第一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各單位指公司各分支機構、業務部門、支援管理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一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投資銀行部門指為客戶提供融資、併購服務並收取承銷佣金、保薦費用或財務顧問費用的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股權融資部、債券融資部、併購融資部、三板業務部等。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專案收入包含專案產生的保薦費收入、承銷佣金、財務顧問費等,並應扣減分銷佣金等收入專案。計算專案收入時,不扣減成本和稅費,也不包括因專案包銷產生的損益。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關於推進債券、創業板、併購業務發展的通知》(海證字〔2011〕第13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生效日前發生的、尚未進行利益分配的專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已按照《關於推進債券、創業板、併購業務發展的通知》(海證字〔2011〕第139號)或公司其他規定進行了利益分配的專案,不得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總經理室授權戰略發展與it治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投行專案備案表

投資銀行業務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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