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自償性貿易融資業務授信管理辦法

2023-01-27 23:24:04 字數 4675 閱讀 289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對自償性**融資業務授信管理,強化授信風險控制,根據《貸款通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ⅹⅹ銀行公司類業務統一授信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它相關信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償性**融資,是指對企業預付、存貨或應收等資產進行的結構性短期**融資。債務條款規定貸款人對本次融資項下的資產及其產生的收入有相當程度的控制權;借款實體可以沒有其他實質性資產或業務,償付債務的主要**是資產產生的收入,其次是企業的綜合償付能力。自償性**融資項下的資產是第一還款**。

銀行主要依據該筆業務自我清償的特徵以及貸款人組織這筆交易的能力,對借款人進行授信。

第三條根據借款人在不同**環節中融資需求風險點的差異,將自償性**融資分為三類:預付帳款類、存貨類和應收帳款類。

預付帳款類自償性**融資是指以賣方與買方簽訂真實**合同產生的預付帳款為基礎,為買方提供的,並以合同項下的商品及其產生的收入作為第一還款**的融資業務。

存貨類自償性**融資是指受信人以其存貨為抵押或質押,並以該存貨及其產生的收入作為第一還款**的融資業務。

應收帳款類自償性**融資是指以賣方與買方簽訂真實**合同產生的應收帳款為基礎,為賣方提供的,並以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作為第一還款**的融資業務。

第四條按**鏈上下游交易對手是否與我行發生授信業務關係和我行是否承擔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將與我行直接發生授信業務關係的存貨類融資客戶、預付類融資業務買方與應收類融資業務賣方稱為直接融資客戶,將與我行沒有直接發生授信業務關係、但我行有可能間接承擔其信用風險的預付類融資業務賣方與應收類融資業務買方稱為間接融資客戶。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行自償性**融資業務。既敘做自償性**融資業務又敘做非自償性**融資業務的客戶不適用本辦法,仍執行傳統主體授信管理辦法。

第二章授信准入條件

第六條總行根據全行戰略定位和業務轉型策略,適時公布自償性**融資業務行業、地區、產品和抵質押物組合管理目標和信貸政策指引,為分支機構辦理自償性**融資業務提供指導。

第七條按本辦法開展自償性**融資業務的分支機構,應在組織架構、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和專業培訓等方面達到總行相關制度規定的要求,否則,不得按本辦法開展自償性**融資業務。

第八條我行自償性**融資業務中的預付類、存貨類業務實行商品目錄管理制度,應收類融資業務的准入按總行相關檔案規定執行。生產型企業存貨類融資暫不接受其半成品及產成品質押。

第九條分支機構在辦理自償性**融資業務前,應進行自償性**融資業務評級,且評級需在a-級(含)以上。

根據業務操作模式的不同,分支行應正確選擇評級模板,預付類業務如需轉換為存貨質押業務,則需選擇預付類模板和存貨類模板分別評級,評級結果低者為本業務評級。

第十條我行間接融資客戶(預付類融資業務賣方與應收類融資業務買方),原則上要求其在我行的客戶信用評級在aa(含)以上,具體要求按總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我行具體自償性**融資授信範圍包括倉單質押、現貨靜態質押、現貨動態質押、先款/先票後貨模式、未來提貨權質押、國內保理等,訂單融資暫不列入自償性**融資授信範圍。

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操作模式的風險特徵和業務成熟程度,總行對不同行業、不同操作模式分別規定存貨、應收帳款、受信人、預付類融資賣方和應收類融資買方、監管方、交易記錄等方面的准入指引,分支行應根據本地業務實際相應制訂准入標準,並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我行自償性**融資業務授信,符合以下條件按本地業務授權:

(一)對於存貨類業務:

1.本地客戶、貨物本地倉儲監管;

2.本地客戶、貨物異地倉儲、監管方為中儲、中外運、中遠物流等總公司及其指定子公司或分公司,監管責任納入總行「總對總監管合作協議」範圍內;

3.異地客戶主要經營活動在本地、貨物本地倉儲監管、**業務買方或賣方在分支行授權區域內。

(二)對於預付類業務:

**業務買賣雙方至少一方在本地、且賣方明確提貨權擔保和退款責任。

(三)對於應收類業務

**業務買賣雙方至少一方在本地、且買方明確承擔債務和付款責任。

第十三條分支行在操作具體自償性**融資業務前應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如檔案內容與總行檔案不一致,則需報經總行相關職能部門核准後方可辦理。

第三章授信限額與額度核定

第十四條客戶授信限額核定是在重點分析自償性**融資客戶業務經營迴圈、自身資信、我行融資風險等因素基礎上,通過判斷企業自身的還款能力,來核定我行可能和願意承擔的本客戶在我行的最高授信額度。核定的客戶授信限額不是必達額度,不對外公開。

第十五條客戶授信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q=c×g×s

其中:q=當期最高授信額度;

c=經營迴圈資金周轉量;(經營迴圈資金周轉量=應收帳款平均餘額+存貨平均餘額+預付平均餘額+應收票據平均餘額-預收帳款平均餘額-應付帳款平均餘額-應付票據平均餘額;其中,平均餘額=期初餘額/2+期末餘額/2,貨幣資金應扣除保證金。)

g=預期銷售增長率;(該係數反映客戶銷售增長預期,可參考巨集觀經濟環境、行業景氣程度和客戶經營業績綜合確定,通常取值為1.0-1.3,如取值超過其上限應充分說明理由。)

s=目標市場份額係數。(該係數反映我行在全部金融機構對該客戶信貸業務中的目標市場份額,可參考上年度末實際市場份額和本年度對該客戶的市場營銷策略確定。)

第十六條我行根據自償性**融資業務自我清償特徵,我行在對本項融資業務的結構化設計、組織和控制能力,進行自償性**融資業務評級的基礎上,核定分項授信額度。分項授信額度必須納入客戶最高授信限額統一管理,同時滿足:

所有自償性**融資分項額度之和≤最高授信限額

aaa級自償性**融資分項額度之和≤最高授信限額;

aa-至aa+級自償性**融資分項額度之和≤最高授信限額×80%;

a-至a+級自償性**融資分項額度之和≤最高授信限額×60%。

第十七條對於預付類和應收類融資業務,核定的自償性**融資分項授信額度等額占用交易對手間接融資限額,交易對手間接融資限額按總行相關辦法核定。

第四章授信申請與審批

第十八條客戶在向我行申請自償性**融資業務授信時,客戶經理必須按照我行規定的信貸調查要求與程式認真進行貸前調查,在報告中須重點披露以下內容:**背景資訊、額度申報理由、額度金額的核定及核定理由、實際操作中物流與資金流的真實迴圈狀況,與物流、資金流迴圈所匹配的風險控制方案等內容。

第十九條自償性**融資授信品種包括流動資金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商業匯票貼現、信用證、國內保理、保函等。

核定自償性**融資最高授信額度的同時,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應明確規定客戶可以使用的各類授信品種限額。

第二十條我行綜合考察合格存貨和應收帳款質量、上下游交易記錄和我行融資記錄、企業生產運營季節性和融資需求合理性、業務結構化設計和風險控制機制,核定融資比率(質押率、預付率、預支率),原則上預付類和存貨類不超過70%,對未來貨權開證業務原則上不超過80%,應收類不超過80%。

第二十一條自償性**融資授信期限為單筆業務審批通過至業務交易終結的整個時間段,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同一**背景和同一操作模式下的自償性**融資業務可核定迴圈額度。迴圈額度採用餘額控制,期限不超過1年,單筆出帳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對不同授信使用方式,我行自償性**融資業務定價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同時根據授信申請人的行業地位、資產狀況、質押物的風險程度等因素,貸款利率可上浮10%-30%。

(二)票據使用原則上保證金不低於20%,並以商業承兌匯票保貼為主,貼現利率不低於當期同業票據市場利率。

(三)授信使用以銀行承兌匯票為主時,原則上貼現量不低於授信資金使用的30%,並可根據經風險調整後的客戶綜合收益要求,按授信額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財務顧問費。

第二十三條授信方案應包括違約條款和救助措施觸發機制,並在授信合同中約定優先受償權與善意對抗第三人、質物變賣條件和方式、**確定方式、稅費解決方案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調查報告經支行主管負責人初審通過後,遞交分行**融資部進行專業協審,並由其簽署專業性審查意見,然後交分行信貸審批中心進行授信審查。

第二十五條根據我行對自償性**融資業務分支行授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於分支行許可權內的授信申請審批,分行信貸審批中心審查通過並提交分行審貸會審議後,由信貸執行官或行長(暫時未派駐信貸執行官的分行,下同)簽署終審意見;超分支行審批許可權的,分行信貸審批中心審查通過並由信貸執行官或行長審簽後,報總行信貸審批中心審批。

第五章授信監測與統計

第二十六條我行對自償性**融資授信業務物流、資金流實行動態監測。分行貨押監管中心應定期對融資項下存貨和應收帳款進行現場核查,具體核查頻率結合客戶評級、業務評級、監管方式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少於每月一次。

第二十七條當授信業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調減、停止直至收回本業務授信額度:

(一)客戶使用我行提供的融資從事投機性炒作的。

(二)客戶故意向我行提供虛假或隱瞞主要事實的財務報表。

(三)客戶所提供的質物發生不利變化,對我行權益產生嚴重威脅。

(四)客戶在授信使用期間,與上下游關係破裂或受損,嚴重影響授信償還。

第二十八條支行應逐月填報自償性**融資業務資訊採集表,以客戶為單位填報每個客戶的詳細資料及**融資業務情況,為分行系列報表提供資料來源。

各分行在對支行資訊採集表進行綜合分析後,分行業、地區、操作模式對各分行的**融資業務授信情況、資產質量情況、倉庫監管情況、間接限額使用情況逐月進行統計分析,並將包括支行所報的業務資訊採集表在內的全套自償性**融資報表逐月上報總行信貸管理部,為風險控制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各級信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內客戶自償性**融資授信業務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有:授信調查、評級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本業務的信用風險狀況;是否超許可權審批授信額度;授信工作及已審批的授信額度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授信批覆意見是否得到貫徹落實;貸後監測和檢查工作是否盡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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