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決策議事制度實施辦法

2021-03-04 09:23:37 字數 3169 閱讀 10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切實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充分發揚民主,推進公司不斷完善重大事項決策提高班子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制度,決策水平和議事效率,依據公司管理手冊和相關檔案規範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公司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公司決策議事要堅持實事求是、民主集中、依法決策、黨管幹部、責任追究和保密原則。

第三條公司領導班子會為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主體,公司定於每月22-30日擇期召開領導班子會,班子會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組成,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綜合辦公室主任、與議題相關的人員列席會議。

班子會決策議事應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不得以傳閱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會議決策議事。如遇突發重大事項、重要問題可臨時召開。

第二章公司決策議事事項範圍

第五條凡涉及公司系統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重大事項決策範疇,需要公司領導班子集體進行決策。

第六條重大決策事項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1.貫徹落實上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上報公司的重大事項;

2.公司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3.班子成員的分工、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體系方案各專項獎勵方案,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和推薦申報事項;

4.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公司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內部機構設定、職能調整、責任狀考核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5.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職工重大切身利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繳納;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職工獎勵懲處等重大利益)調配事項;

6.其他需要班子會研究的有關公司全域性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重要幹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1.內部機構設定、職能調整以及定編定員方案,制定公司選人用人標準,制定人員選拔任用提名、考核獎懲等制度;

2.對公司中層管理幹部(公司級班子成員)、特大型專案負責人和重要管理崗位(人力資源、財務、物資、審計)人員的選聘、任免和重要獎懲;

3.班子成員副職考核辦法,公司機關部門負責人及以下員工的薪酬和考核兌現方案、專案班子及以下人員的薪酬和考核兌現方案;

4.後備幹部的確定、調整與管理;人才引進和高校畢業生需求計畫;

5.其他幹部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重要專案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1.專案跟蹤與投標方案,專案施工生產組織方案,專案班子配備案;

2.大型、特大型工程專案投標評審,大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和材料採購的招標評審;

3.專案商務策劃與結算、催收清欠方案;

4.重大固定資產的購置;

5.其他重大專案的安排。

第九條大額資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1.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年度經營計畫、總部年度費用預算方案;

2.大額經營費用開支,大額預算外費用開支,大額履約保證金使用;

3.預算外大額度資金使用;超預算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贈、贊助等;

4.承接墊資專案、固定資產購置或處理、以物抵債、法律訴訟案件處理等重大事項;

5.其他與企業資金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研究討**司重大專案的承接、合作及投資等,研究討**司的年度費用預算決算及預算決算執**況等。

第十條公司黨委會議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1.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上報公司黨委審批的重要事項。

3.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企業文化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群團工作的重要事項。

4.公司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問題;管理許可權內的幹部推薦、任免、調整、獎懲等事項。

5.維護穩定、****、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6.黨員發展、教育以及對所屬黨組織、黨員和黨務工作者的獎懲事項。

7.其他需要黨委會研究的事項。

第三章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式

第十一條凡屬公司重大決策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經公司領導班子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第12條確定議題。由黨政主管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商定議題,形成一致的主導性意見後再上會,任何人不得搞臨時會議。議題確定後,除個別事項外,議題的內容及有關資料應當提前送達與會人員,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情況。

第十三條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材料分別由各項議題所涉及工作的分管領導負責準備。其中,對關係公司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一般應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方案,難點問題應提出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第十四條集體討論。會議由主要領導主持召開,並向參會人員介紹會議議題,提出會議要求。到會人數要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開會,對於應到未到成員,應提前徵求他們的意見,並做好記錄。

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形成集體意見或決議。對意見不夠集中,討論不夠成熟的重大事項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達成一致意見後再行表決。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十五條逐項表決。對於會議所議事項,由會議主持人根據集體討論情況,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會議實行逐項表決制。表決一般可採取舉手、口頭表決等方式進行。其中,涉及數額較大的財、物使用問題等重大事項必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表決時,以贊成票或贊成意見超過應到會班子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四章重大事項的實施與反饋

第十六條公司重大事項問題經集體討論決定後,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按照分工積極組織實施。對已決定事項,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情況時,可向黨政主管領導實事求是反映或提出意見。在沒有作出新的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集體決定相悖的言論和行動。

第十七條決策實施中,應加強監督檢查和資訊反饋,公司辦公室負責督辦、催辦,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效果及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黨政主管領導匯報。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在公司重大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其事實、性質及情節,報上級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1.對確需提交會議而未提交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或未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而造成損失的,追究黨政主管的責任。

2.擅自洩露黨委會或者班子會集體研究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的。

3.在執行「三重一大」過程中,對執行決策不力或產生重大偏差,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分工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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