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章程

2021-03-04 09:23:00 字數 2816 閱讀 6824

公安縣輝宇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安縣輝宇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公安縣南平鎮南正街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物業管理服務、中介服務(以執照核准的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伍拾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伍拾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公司的組織機構設定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職責、議事規則

第六條公司設(一)董事(二)經理(三)監事

第七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 選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 聘任公司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議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條部門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為每年兩次,分別於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

第九條只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輝宇公司執行董事並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2、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聘任或者解聘由股東會決定以外的人員;

9、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解聘,對股東會負責。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一條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6、依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法履行職務。

監事履行職權,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公司法人代表

第十三條公司法人代表由公司股東會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擔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檔案;

2、檢查股東會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並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六章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及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驗。

第十五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十六條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終止

第十七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予以解散:

1、股東會決定解散;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消;

4、經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解散公司的。

公司因1、3、4項規定解散的,於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決定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清算小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清算小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第二十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小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

3、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賠償金;

4、繳納所欠稅款;

5、清償公司債務;

6、分配剩餘財產。

第二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後,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二條公司在清算中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律、法規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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