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範本

2021-03-04 09:56:59 字數 5098 閱讀 3600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或****,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以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的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專案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專案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專案,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它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內繳足。

股東3:認繳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以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

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

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的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

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

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公司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二條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注: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提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

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會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

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五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註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選舉、委派或其它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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