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1名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於22023年3月17日制訂並簽署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尺東區******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電線架橋,配電開關箱,電控器材的生產與銷售。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減少註冊資本時,應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1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住所、應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陳愛玲,身份證號:652322住址:新疆公尺泉市鹼溝西路566號6幢1單元102室;認繳出資總額:
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認繳出資方式:貨幣;認繳出資時間:於2023年3月16日之前繳足。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自己擔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七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乙份。
股東簽字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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