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知飛科技發展****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登記註冊。
名稱:武漢知飛科技發展****。
住所:武漢經濟開發區沌口小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電子產品、計算機網路裝置、儀器儀表、建材、日用百貨零售:計算機網路系統整合及維護:計算機軟體開發:計算機業務外包。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 2個:
甲方:童勝漢
住所:武漢江夏區金口街陳山頭3-239號
身份證號碼:420122
乙方:丁小華
住所:武漢市江漢區發展大道特1號
身份證號碼:420102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武漢知飛科技發展****
(二)公司登記日期;2023年3月14日
(三)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丁小華出資50萬元
童勝漢出資50萬元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10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丁小華出資額 50萬元出資比例50%
童勝次出資額 50萬元出資比例50%
第十二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五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2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命童勝漢為公司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 2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 2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執行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立監事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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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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