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範本

2021-03-03 21:37:12 字數 3482 閱讀 6304

益吾家養老服務****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益吾家養老服務****

第六條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巨山路燕西臺嘉苑15號樓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許可經營專案:

一般經營專案: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註冊資本 x萬元,實收資本x 萬元,實收資本佔註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萬元,佔註冊資本 %。其他: 佔註冊資本 %。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 身份證號碼住所 :xx號市***路xx號

*** 身份證號碼住所:xx號市***路xx號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股東會第十一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傳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經理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到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附則第二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與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八條除與公司另有約定外,股東在本章程第九條登記的住所位址為公司書面文書送達位址。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東在制定及簽署本章程前,已閱讀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知其作為股東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後生效,章程共三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乙份。

股東簽名: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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