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章程

2023-01-12 02:09:04 字數 3840 閱讀 3082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適用於不設董事會的非一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之日起生效(涉及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的有關條款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公司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合法、真實、有效的簽章及申請登記材料。因提交虛假材料造成的爭議、糾紛、訴訟由股東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條公司改變登記事項,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八條公司名稱

第九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未獲批准前不得從事相關專案的經營。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執行。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六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第十七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

姓名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繳付日期

第十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為 ,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九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為 。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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