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2-11-25 19:21:06 字數 4040 閱讀 4700

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等雙方共同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貨幣 420萬元 60%

貨幣 280萬元 40%

註冊資本分兩次繳納:

第一期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貨幣 90萬元 12.8% 2023年6月21日

貨幣 60萬元 8.6% 2023年6月21日

第二期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貨幣 330萬元 47.2% 2023年8月30日

貨幣 220萬元 31.4% 2023年8月30日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⑵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⑷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

⑸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⑺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⑻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遵守公司章程;

⑵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⑷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⑵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聘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⑹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開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參加。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張憲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⑷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策方案;

⑸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⑺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⑼提出公司經營人選,根據經理的簽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檢查公司財務;

⑵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⑶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作出糾正;

⑷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議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因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乙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乙份。

全體股東簽字字(蓋章)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 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由2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據 公司法 和國家有關法規...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 公司 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設立 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和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第一條 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住所 第二條 公司經營範圍 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