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實施暫行辦法

2022-11-25 19:24:04 字數 2222 閱讀 6569

(三)體育。做一定數目的仰臥起坐、俯臥撐、跑步等,達到懲戒和鍛鍊身體相結合的目的。

(四)勞動。承擔一定時間的某一項值日、負責清掃分擔區等衛生打掃任務。

(五)寫作。通過寫犯錯說明書,認識自身的錯誤行為,避免在以後的學習、成長中再犯類似的錯誤。

(六)隔離。離開座位到教室內特定區域站立,避免干擾正常教學活動。

(七)收管物品。暫扣暫管限制學生帶到學校的物品。

(八)停課反省。嚴重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決定停課到訓誡室接受專門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其他有利於學生成長的科學懲戒方法。

第十一條由學校學生行為懲戒委員會實施懲戒的方式

(一)家長陪讀。通知家長到校履行監護職責。

(二)全校通報。將違規學生的違規行為及造成的後果,學校將懲戒決定以通報的形式告知全校師生。

(三)記入學生檔案的處分。違規行為非常嚴重時的懲戒方式。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四)休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醫學**的,責令家長申請休學**。

第四章懲戒程式

第十二條班主任實施的懲戒方式和懲戒行為可以依據本辦法進一步細化,應當通過班級民主決定並經家長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訓誡室。由相關心理諮詢和具有教育管理經驗的教師依照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對違規學生進行訓誡,引導學生認識錯誤,改正行為。

第十四條成立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學校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群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

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對於需要作出懲戒決定的學生行為,應當按照學校制定的處理流程及時進行認定,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並書面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十五條對於情節比較惡劣的行為,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在實施懲戒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嚴重違紀學生予以訓誡。學校可視具體情節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十六條對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學生,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可以決定建議將其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工讀)學校招生入學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學生受警告以上處分,在撤銷之前不得成為各種獎勵物件。當思想上正確地認識自己的錯誤,行動上有明顯進步時,可申請撤銷處分。

第五章申訴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學生對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的事實、依據、程式等存在不當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撤銷由學生違規行為懲戒委員會作出懲戒決定的程式:個人書面申請,班主任、級部主任等簽字後經政教處研究決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通過學校大會、班會、家長會、家長委員會等途徑廣泛宣傳科學懲戒,引導師生及家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教育方法等內容,提高師生及家長對懲戒教育的知曉率和認同度,理性地審視、評價和對待懲戒教育。

第二十二條建立完善監督機制。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懲戒教育專項監督小組,公布舉報信箱、舉報**,對學校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進行常態化巡查,並將巡查結果納入每學期教師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建立違法懲戒究責機制。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懲戒權,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支援、保障和監督教師、學校依法行使職權,支援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組織根據各自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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