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2023-02-14 21:15:03 字數 5023 閱讀 8766

大連奧開明想化工助劑****

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由全體股東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大連奧開明化工助劑****

公司住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沙包村商務大廈802b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

第六條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佰萬元 (實收資本為人民幣壹佰萬元)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名稱或姓名

第七條本公司的股東有: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

人名以貨幣認繳出資萬元(實繳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以貨幣認繳出資萬元(實繳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以貨幣認繳出資萬元(實繳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以貨幣認繳出資萬元(實繳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以上出資時間均為年月日。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

1、出席股東會會議並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權;

2、按其出資比例依法享有分取紅利和行使表決權;

3、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監督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轉讓全部及部分出資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權;

5、優先認購本公司新增資本權;

6、公司解散後,依法享有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的權利。

7、《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5、《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的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本公司下設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以及執行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2、股東會議除首次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與主持外,一律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也可以出具書面委託,委託其**人參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必須執行股東會決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條公司經理向執行董事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9、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的職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8、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對幹部實行聘任制,對全體職工實行合同制,參加社會保險統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 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由2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據 公司法 和國家有關法規...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 公司 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設立 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和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第一條 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住所 第二條 公司經營範圍 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