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範本

2021-03-04 09:56:59 字數 5005 閱讀 8148

威海鼎視文化傳媒****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威海鼎視文化傳媒****(以下簡稱公司)

二、 公司住所:

第二條:公司經營範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為:設計、製作、發布、**國內外各類廣告、商標、標識、包裝;提供網路建設、動畫設計、攝影攝像服務;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製作、影視製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資訊諮詢。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託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公司登記註冊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乙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亦不得將公司的閒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專案,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儲存。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經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公司章程範本使用說明 一 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二 公司章程範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後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於董事會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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