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施工安全管理作業指導書

2021-03-04 09:17:14 字數 5275 閱讀 9542

1.0. 目的

1.1. 加強監督,切實保障施工人員及進入施工現場相關人員的安全;

1.2. 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

1.3. 促使從事建設工程的各方單位要尊重科學、執行標準、嚴格執行程式、加強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

2.0. 範圍

適用於所有參建部門及人員。

3.0. 總則

3.1. 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甲方沒有要求的除外)。

3.2. 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安全施工作業和文明施工管理;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3.3. 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4. 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施工單位必須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5.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技術負責人簽字後實施,並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3.6. 施工單位進場前按工程管理中心要求辦理有關進入施工現場施工(或其它活動)的安全、文明施工手續,簽署《施工安全責任書》;否則,原則上不得進場。

3.7.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3.8. 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對所屬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安全教育工作,不允許未經安全教育人員進行施工作業。

3.9.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工程管理中心、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作業。

3.10. 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

3.11. 對複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專項的安全技術措施,交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審查合格後貫徹實施。

3.12. 施工單位需使用工程管理中心的機械、電器、臨電、臨水等裝置、設施,必須徵得工程管理中心同意,並對其安全防護措施負責和承擔安全責任。

3.13. 施工單位必須教育和監管所屬人員未經工程管理中心、監理單位允許,不得隨意進入非該施工作業專案區域外的場所及觸控、啟動機械、電器、制閥等裝置,否則由此引起的事故由施工單位負全部責任。

3.14.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在場所有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3.15. 所有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3.16.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3.17. 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18.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19. 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負責;

3.20. 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對該工程專案的安全施工作業及對參與該工程作業的本單位所使用的全部人員安全負責。

4.0. 工地的出入管理

4.1. 所有人員出入必須接受工程管理中心在施工現場的日常保安管理工作。

4.2. 所有車輛出工地必須接受工程管理中心的保安員檢查,如果車上有物資運出,則必須提供放行條給保安員檢查核對,保安員必須檢查放行條原件和確認簽發人的簽字,並依據放行條內容清點物資,經檢查核對相符後才可放行;否則,不得放行。

4.3. 如果車輛拒絕接受檢查或經檢查車上物資與放行條所填寫的物資不符,則保安員有權暫時扣留車輛、貨物和人員,並立即報保安值班經理處理,值班經理有權對該車輛及人員作出處罰。

4.4. 送材料車輛落完貨物後必須立即離開,不得停留;如果有材料運出必須按要求辦理放行條。

4.5. 運餘泥渣土車泥渣土裝車過程中必須有施工員現場進行監督;車輛不得在非施工區內中途停留;

4.6. 土方工程車輛必須到門崗處備案,登記車牌號碼、車主及司機姓名;不得在非施工區內中途停留。

4.7. 施工單位的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進行接受檢查。

4.8. 放行條管理

4.8.1. 放行條一律由工程管理中心負責簽發,各單位需要放行物資統一到工程管理中心辦理;

4.8.2. 放行條設定一式兩聯,由工程管理中心材料管理人員簽名後,乙份由工程管理中心留底備案,乙份跟車到門口,在放行登記本上簽名,放行條由保安員簽名存檔;

4.8.3. 工程管理中心將有權簽發放行條的人員(簡稱簽發人)名單及簽名樣板在門崗備案,並公布簽發人的****;

4.8.4. 放行廢品時,放行條必須附上廢品處理審批證明、財務管理部開出的收據及加蓋財務專用章。

4.9. 放行時間

4.9.1. 正常時間:上午8:30至12:00時、下午2:00至6:00時;

4.9.2. 特殊情況:放寬至晚上10:00時,但必須由放行條簽發人事先通知保安門崗,超過晚上10:00時後任何物資不得放行。

5.0. 安全生產管理

5.1. 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5.2.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模板等自公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5.3.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編制預防高處墜落、安全用電等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

5.4. 做好高處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相關的安全預防措施:

5.4.1. 高處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特種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上崗前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簽字交底。

5.4.2. 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5.4.3. 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誌懸掛於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5.4.4. 物料提公升機嚴禁乘人;

5.4.5. 施工用電梯轎廂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

5.4.6.

移動式操作平台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審批簽字並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移動式操作平台立桿應保持垂直,上部適當向內收緊,平台作業面不得超出底腳。立桿底部和平台立面應分別設定掃地杆、剪刀撐或斜撐,平台應用堅實木板滿鋪,並設定防護欄杆和登高扶梯;

5.4.7.

各類作業平台、卸料平台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審批簽字並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架體應保持穩固,不得與施工腳手架連線。作業平台上嚴禁超載;

5.4.8. 腳手架施工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工程管理中心、監理單位審核,總工室審批簽字,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

5.4.9. 模板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工程管理中心、監理單位審核,總工室審批簽字,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

5.4.10. 吊籃施工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工程管理中心、監理單位審核,總工室審批簽字,並在使用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施工單位應做好日常維保和記錄;

5.4.11. 施工單位安裝拆卸電梯井內安全平網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帶;

5.4.12. 施工單位進行屋面施工時,屋面周圍應設定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杆。在坡度較大的屋面作業時,應採取專門的安全措施。

5.4.13.

高處作業前,要經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安全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白)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設施的,應經有關部門審批簽字,並經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實施。

5.5. 施工單位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5.6.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如實地向監理單位、工程管理中心或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5.7.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5.8. 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5.9. 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5.10. 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

5.11.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12. 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5.13. 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屬甲方負責的除外)。

5.14. 施工外用電梯各種限位應靈敏可靠,樓層門應採取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措施,電梯上下執行行程內應保證無障礙物。電梯轎廂內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

5.15. 對電梯井門應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設計製作,其高度應在1.

5m至1.8m範圍內。電梯井內不超過10m應設定一道安全平網;安裝拆卸電梯井內安全平網時,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帶。

5.16. 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5.16.1. 所稱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邊坡坍塌、基礎樁壁坍塌、模板支撐系統失穩坍塌及施工現場臨時建築(包括施工圍牆)倒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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