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動火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2:34 字數 3489 閱讀 3459

中鐵隧道集團一處****谷竹專案經理部

一、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在中鐵隧道集團一處****谷竹專案部施工管段內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的應納入安全動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用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四、用火劃分級別。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

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執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執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夜間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並經過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級迴圈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生產現場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誌,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施工隊負責人提出申請,由安檢部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後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經副經理審查批准後,由安檢部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發放動火作業許可證,准許動火,否則嚴禁動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班組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隊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安檢部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報副經理批准後,方可准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檢部根據動火所提出申請,報副經理進行審查。用火區域設定不得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於30m,並設定明顯標誌。

六、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專案安檢部檢查認定一次。

七、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進入裝置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5、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八、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負責人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學分析標準: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果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要重新取樣分析。

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督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檢部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許可權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相關領導。

十二、用火範圍及簡化範圍

1、 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公尺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動火作業許可證

1、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份,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班組或崗位。

2、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安檢部存檔,保持期限為1年。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動火許可證樣式

動火許可證正面

編號: 單位(專案)印章火警** :119/負責人**

編號: 單位(專案)印章火警**:119/負責人**

動火許可證背面:

動火施工安全規定

動火前應做到「八不」;動火中應做到「四要」;動火後要做到「一清」。

一、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二、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監火人;

2.現場監火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動火後「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監火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後,才能離開現場。此證使用期限為***天,從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

(此證應妥善保管,作業完成後交回發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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