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1668 閱讀 3438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及各類電氣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範圍內各單位正式執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第三條臨時用電審批程式。

l、一般不允許在執行的生產裝置和罐區內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臨時用電要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票」。

2、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票、電工執照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票。

3、本企業以外單位及本企業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的,由用電單位持用火票、電工執照、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票,臨時用電票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臨時用電票期限應與火票一致。

第五條臨時用電管理。

1、臨時用電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儲存,第二聯由供電主管部門保管,第三聯交供電執行單位儲存。

2、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票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後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

3、臨時用電票儲存期為3個月。

第六條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七條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裝置和線路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八條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票的延期手續,同時要辦理繼續用火的「用火票」手續。

第九條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條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

l、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採用五線制。

3、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裝置內不得低於2.5公尺,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公尺;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公尺,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編號,要有防雨措施,盤、箱門必須能牢靠的關閉。

6、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裝置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7、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一條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後,方可送電。

第十二條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後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十六條各直屬企業要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制訂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解釋權歸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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