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2022-12-10 03:24:02 字數 1454 閱讀 4926

第一條在正式執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第二條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

第三條危險識別

1.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許可證辦理程式

1.施工單位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配送電單位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2.配送電單位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後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五條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裝置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採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於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線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誌」和「安全標誌」。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於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裝置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7)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4.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迴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六條許可證管理

1.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交配送電執行人,施工單位持第三聯。

2.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乙個作業週期。

3.用電結束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登出。

4.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一年。

第七條管理職責

1.各單位電氣管理部門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

2.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3.配送電單位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審批。

4.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執行、裝置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範圍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防止人身傷害 火災 等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範 q sy1244 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jgj46 2005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石油石化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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