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3 23:47:53 字數 4589 閱讀 5784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範圍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傷害、火災、**等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範》(q/sy1244-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石油石化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gb50484-2008),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化企業)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臨時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壓電力系統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不能按照本規定進行管理,應按照相關工程設計規範配置線路。

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臨時用電

本規定的臨時用電是指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範圍內進行基建、檢維修、技措及日常維護的臨時性用電。

(二)臨時用電線路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由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於臨時性用電的電氣線路,包括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裝置等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第五條煉油與化工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煉化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式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考核。

第七條煉化企業基層單位按要求執行本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範,實行作業許可,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見附錄a)。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九條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電工作業證,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裝備並有人監護。嚴禁擅自拆接臨時電源。

第十條在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並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臨時用電裝置及臨時建築內的電源插座的電源開關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應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

第十二條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定。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設施施工安裝應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接地良好。臨時用電線路和電氣裝置的設計與選型應滿足所在**危險區域的分類要求。

第十五條供、用電單位應定期巡迴檢查,確保臨時供用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供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同時通知相關方。

第十六條臨時用電裝置在5臺以上(含5臺)或裝置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電單位應制定專門的臨時用電方案和應急預案。臨時用電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現場勘測。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裝置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型別和規格。

(五)編制配電方案,繪製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圖。

(六)確定個人防護裝備。

(七)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接線、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條臨時用電方案編制及變更時,應由用電單位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供電單位的相關部門審核及供電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變更臨時用電方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第十八條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採用額定電壓等級不低於500v的絕緣導線。施工電纜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單相用電裝置應採用三芯電纜,三相動力裝置應採用四芯電纜,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和動力、照明合一的配電箱(盤)應採用五芯電纜。

第十九條臨時供電設施或現場用電設施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式、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漏電保護器。所有的臨時用電都應設定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值應滿足相關規範的要求,接地線和接零線應分開設定。

第二十條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盤)—分配電箱(盤)—開關箱(下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小於上級)。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盤)—總配電箱(盤),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配電箱(盤)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對配電箱(盤)、開關箱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上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上鎖,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嚴禁帶電作業。

第二十二條所有的臨時配電箱(盤)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箱(盤)應設有安全鎖具,鑰匙由配電箱(盤)其所屬單位現場負責人保管;配電箱(盤)應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盤)、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裝置15m範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三條配電箱(盤)、開關箱裝設應端正、牢固。固定式配電箱(盤)、開關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4-1.

6m。移動式配電箱(盤)、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穩定的支架上。其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

8-1.6m。

第二十四條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方可投用。搬遷或移動後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並應履行複查驗收手續。

第二十五條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 應根據用電裝置的容量確定,並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片)。

第二十六條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或檢修時,應切斷電源,上鎖並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並上鎖。

第二十七條電纜線路的要求

(一)採用架空方式安裝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

2.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線,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

3.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於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m;

4.在起重機等大型裝置進出的區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

(二)電纜線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設,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採用埋地敷設,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應滿足以下要求:

1.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誌和安全標識;

2.電纜型別應根據敷設方式、環境條件選擇;

3.電纜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於0.7m;

4.埋地電纜的接頭應設在地面上的接線盒內,接線盒應能防水、防塵、防機械損傷,並應遠離易燃、易爆、易腐蝕場所;

5.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

(四)在穿越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介質腐蝕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m高到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防護套管內徑不應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第二十八條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防爆區域及機械損傷等區域時,不得有接頭,並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裝置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嚴禁兩台或兩台以上用電裝置(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直接控制。

第三十條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裝置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對其絕緣進行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於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於7mω,達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條使用潛水幫浦時必須安裝漏電保護開關,並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幫浦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並設定非金屬材質的提幫浦拉繩。潛水幫浦在防爆區域使用時必須滿足所在防爆區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對混凝土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盾構機械等裝置進行清理、檢查、維修時,必須首先將其開關箱分閘斷電、上鎖。

第三十三條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裝置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二)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i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 動作時間不大於0.1s的漏電保護器。

(三)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iii類工具。

(四)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受限空間內,應使用類工具。

(五)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iii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移動式電氣裝置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

第三十四條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置觸或破裂。

(三)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四)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五)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

第三十五條所有臨時用電開關應貼有標籤,註明供電迴路和臨時用電裝置。

第三十六條所有開關箱、配電箱(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其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處用黃色油漆或警戒帶做警示。

第三十七條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程式

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流程見附錄b。

(一)用電單位持屬地單位開具的作業許可證到供電單位申請用電。用電單位和供電單位共同對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相關資料、情況進行核實,並對用電裝置進行檢查,進行風險評估,確認該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安全措施已落實,雙方在確認欄簽字,用電單位在「用電單位申請人」欄簽字後交供電單位審核人。

(二)供電單位審核人接到申請後,根據臨時用電接引地點、接引方式及周圍情況,確認該工作許可證的安全措施,並在「供電單位審核人」欄簽字。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範圍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防止人身傷害 火災 等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範 q sy1244 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jgj46 2005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石油石化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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