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2022-09-13 17:03:05 字數 5130 閱讀 4505

3 職責

3.1 機動部(處)

a) 是公司臨時用電的牽頭管理部門,審批除施工總降供出的高壓臨時用電;

b) 指導、監督、檢查各單位執行本規定。

3.2 hse部(處)

監督檢查各單位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

3.3 工程管理部(處)

對b、c類工程專案的臨時用電進行管理。

3.4 供電單位

a) 審批其管轄範圍內的低壓臨時用電;

b) 對其管轄範圍內的現場臨時用電進行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

c) 熱電廠審批施工總降供出的高壓臨時用電。

3.5 申請作業單位

a) 確定臨時用電地點;

b) 對用電單位進行管理,並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臨時用電進行安全監督。

3.6 用電單位

負責所接臨時用電裝置的維護、使用及安全監護。

4 工作程式和要求

4.1 臨時用電票的辦理

4.1.1 申請作業單位根據作業任務確定臨時用電地點,向用電單位交底。

如在防爆區域內接臨時用電,應提前按照《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用火作業許可證》。高壓臨時用電的申請,用電單位向生產廠提出,生產廠協調供電單位向機動部(處)、熱電廠提出書面申請,機動部(處)、熱電廠批准後方可辦理臨時用電票。高壓臨時用電設施的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

4.1.2 用電負責人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防爆區)或持工作任務委託書(非防爆區)到供電單位辦理《臨時用電票》手續(附錄c),根據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確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如有特殊要求,用電單位和供電單位共同確定補充安全措施,並在補充安全措施欄中說明,經供電單位現場確認簽字並告知有關人員。

4.1.3 對於供電迴路負荷容量在50 kw及以上的臨時用電,在辦理《臨時用電票》前,用電單位要編制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報供電單位基層技術管理部門審批。

4.1.4 用電單位在生產裝置等防爆區域內使用自備電源必須按照《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4.1.5 《臨時用電票》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用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遵守用電時限,超過時限用電在辦理繼續用火的《用火作業許可證》後,辦理《臨時用電票》的延期使用手續。臨時用電票的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如超出必須提前重新辦理臨時用電票。

4.1.6 「臨時用電票」一式二聯,第一聯由供電單位班組儲存,第二聯由用電作業人儲存。

4.1.7 《臨時用電票》儲存期為12個月。

4.2 接入與使用

4.2.1 供電單位電氣作業人員負責臨時用電主電源動力箱的接線,並送電。

臨時用電裝置(含接入主電源動力箱的出線電纜)的接線原則上由用電單位自行負責。用電單位在主電源動力箱內接線時,供電單位負責監護,電源接入點由供電單位指定。用電單位自行接線的,必須向供電單位提供接線電工有效的「電工作業許可證」(在插座上直接用插頭連線的單一裝置無需提供「電工作業許可證」),並在臨時用電票中登記「電工作業許可證」的證號、姓名。

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電氣作業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

4.2.2 臨時用電裝置送電前,供電單位和用電單位必須共同對臨時用電線路和裝置進行檢查,供電單位檢查人簽字確認,申請作業單位在用電過程中應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臨時用電設施符合本規定要求。

4.2.3 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嚴禁任意增加用電負荷,嚴禁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用電負責人必須對現場臨時用電裝置的可靠性、完好性和安全性負責,並負責其所接入的臨時用電裝置的執行、巡檢、安全監護和管理,確保臨時用電裝置的完好。

4.2.4 臨時用電期間暫停作業或移動臨時用電裝置(不含手持式電動工具)時,用電單位必須切斷現場用電裝置電源。

4.2.5 供電單位必須每天進行二次臨時用電裝置、線路的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有關用電單位整改,以確保臨時用電設施完好。

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供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4.2.6 臨時用電巡檢內容

4.2.6.1 總配電箱電壓表、電流錶指示正確。

4.2.6.2 臨時用電線路敷設規範,保護完好。

4.2.6.

3 現場臨時用電使用裝置符合臨時用電申請內容,有防雨措施,內部電器可靠完好,裝置和線路符合要求,無過負荷、過熱現象,漏電保護器正確使用。各單位在現場配置的固定配電箱、盤應有編號。

4.2.6.4 在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裝置附近,嚴禁擺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4.2.6.

5 現場臨時用電引接線路擺放整齊,無亂拖亂拉現象,電纜接頭牢固可靠,絕緣良好;電纜必須從專用進出口進入或引出臨時用電箱、盤,不得從箱、盤門進入和引出,進出口應設在箱、盤體的下側。

4.2.6.6 檢查接地、接零裝置完好。

4.2.6.7 無違規轉供電。

4.2.6.8 防小動物、防火和防雨等臨時安全措施完好。

4.3 停電及拆除

4.3.1 臨時用電結束後,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停電,並立即拆除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

線路拆除後,供電單位應到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現場已清理,臨時變動的防小動物、防火和防雨等安全設施已恢復。用電作業人持「臨時用電票」第二聯交供電單位登出。

4.3.2 當臨時用電的使用時間已到,供電單位要及時到用電地點通知停用,或根據具體情況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延期手續。

4.3.3 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或作業條件變化不能滿足臨時用電作業條件時,用電單位應及時切斷用電裝置電源,如需供電單位停電的,通知供電單位停電,並對此臨時用電辦理結束手續。

4.3.4 現場恢復正常,臨時用電作業條件滿足時,用電單位按本規定條款4.1重新辦理臨時用票。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規定的執**況由機動部(處)、hse部(處)負責抽查,並按績效考核方案對供電單位和申請作業單位所在的二級單位進行考核。

5.2 工程管理部(處)定期和不定期對工程專案施工過程中用電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作業單位的不安全行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承包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5.3 各二級單位hse管理部門、裝置管理部門、專案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用電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阻止、糾正不安全行為,必要時採取再培訓和考核等後續措施。

5.4 供電單位現場臨時用電的巡檢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需列出清單,由所在基層單位上報給hse部門,由hse部門進行考核。

5.5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施工(檢修)單位和個人,考核細則遵循《承包商管理制度》中的相關條款。

6 支援性檔案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553號)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jgj46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 gb5019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787

《用電安全導則》 gb/t13869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8)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承包商管理制度》

7 記錄

臨時用電票

用火作業許可證

8 附加說明

為了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在臨時用電過程中,以避免人身觸電、火災**以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是對《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yz226-04-2005)的修訂。

本規定的附錄a、b是規範性附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規定由機動部(處)提出,機動部(處)、電儀分公司和熱電廠共同起草。

本規定起草人:王辛夷、李牧、陸紅勤、王小兵、蔣國祥、蔣玉春。

本規定審核人:戴玉林、陳林法、陳俊、周貴祥、周昌清、範根芳、奚冬興、張志善、王振新、許林雲、高紅岩、童志武、黃道奇、向雄、賈貴

本規定審定人:公司領導、副總師。

本規定批准人:馬秋林。

本規定由機動部(處)負責解釋。

本規定於2023年3月首次發布,2023年12月第2次修訂。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yz226-04-2005)廢止。

附錄a 臨時用電的主要技術要求

(規範性附錄)

a1接入

a1.1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不得將自備電源接入公司電網。

a1.2 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必須按照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器件和線路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的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接地良好。

a1.3 乙個開關(或插座)只允許控制一台用電裝置,接線必須用螺絲擰緊,嚴禁彎鉤、浮掛搭接。

a1.4 在防爆場所固定安裝的臨時電源裝置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a1.5 臨時用電線路及裝置的絕緣必須符合《電業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a1.6 臨時用電架空線必須採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

a) 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於4公尺,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6公尺;

b) 架空線必須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a1.7 電纜幹線敷設

a) 固定式電纜幹線應採用埋地或架空敷設,電纜線路應避免靠近熱力管道和熱力裝置;

b) 對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轉彎處和直線段每隔20公尺處應設有「走向標誌」和「安全標誌」,通過道路或有重物擠壓危險的部位時必須加設防護套管,套管應固定;

c) 低壓電纜架空敷設時,應沿建築物、構築物或電纜橋架架設,其架設高度不應低於2.5公尺,道路上不低於5公尺;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誌和安全標誌,電纜埋深大於0.7公尺。

通過防爆區域或高溫、振動、腐蝕、積水、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時不得有接頭。

a1.8 移動式臨時用電箱、盤的進、出線必須採用橡套軟電纜。

a1.9 具有3個迴路以上的配電箱應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以及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自動開關)。

a1.10 總配電箱應裝設電壓表、電流錶。

a2 接地

a2.1 在施工(或檢修)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線路中必須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a2.2 當施工和檢修現場與外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裝置應根據原系統要求作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但不得一部分裝置作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裝置作保護接地。

a2.3 塔罐等金屬裝置內以及隧道等條件特別惡劣的施工現場的電氣裝置必須採用保護接零。

a2.4 接零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a2.4.1 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作重複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線路的中間和末端處作重複接地。保護零線每一重複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ω。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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