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業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1612 閱讀 5617

四、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度在2—5公尺,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公尺,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 l5—30公尺,稱為**高處作業;

高度在30公尺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三條進行**、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票》(見附件)。高處作業票由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現場主管安全領導或工程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票,嚴禁進行**、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五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六條安全帶必須繫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採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繫掛方法。

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第七條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裝置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八條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護圍攔、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九條第九條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必要時要設安全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第十條梯子不得缺擋,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擋間距以30厘公尺為宜。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

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定圍欄。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台邊緣、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攔。

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格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樑、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公尺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第十二條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杆攀登。

第十三條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現場主管安全部門與主管領導審批。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安全部門。

第十四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可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各企業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與環保監督局負責解釋。

登高作業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裝置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2 範圍 適用於勘測外業登山攀岩 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3 職責 3.1生產部門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3.2 專案生產現...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確保在登高作業活動中,作業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2 範圍 距離基準地面超過2m的登高作業。3 職責 3.1作業部門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3.2 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登高作業安全管理,確保登高作業人員安全,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稱為登高作業人員。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第二章登高作業安全管理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