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2-07-17 19:06:02 字數 2352 閱讀 354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登高作業安全管理,確保登高作業人員安全,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稱為登高作業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

第二章登高作業安全管理

第四條登高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按規定穿全勞動保護用品,戴好安全帽,使用符合作業要求的安全帶和安全繩。

第五條從事登高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如: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生理缺陷(如:高度近視等)或其它不適合登高作業的人員(如懷孕女工等)。

第六條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腳手架、支架、跳梯、跳板、安全網及防護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登高用具,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七條作業前,應在作業點劃出警戒區域,用警戒繩或圍欄圍起,並懸掛「閒人免進」或「禁止通行」等標示牌。

第八條禁止沿纜風繩、斜繩及拖拉繩攀登高空。要沿梯子及其它安全堅固可靠的攀登物登高,借助起重機吊籠載人公升降時應按特殊作業採取措施並做到以下幾點:

(一)起重機應由技術熟練的持證司機操作。在登高人員沒離開吊籠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台,應嚴密注視作業點上的動向,隨時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二)吊籠內所載人員應指定一人指揮。作業前與司機統一指揮訊號,做到手勢清楚、口號一致。

(三)作業前起重機司機要對起重機安全效能進行全面檢查,並做空載公升降試驗。

(四)登高作業負責人負責檢查吊籠及登高人員安全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五)不准直接使用鉤頭勾掛吊籠起吊。如必須使用鉤頭起吊時,應採取防脫鉤措施,鉤路執行線下不得有人。

(六)吊籠內人、件同載時,應對機件進行固定,防止滾動傷人。

第九條使用公升降架登高作業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使用電動公升降架、液壓公升降架登高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認真檢查各電氣開關、限位是否靈活可靠、液壓元件有無洩漏、機械部分是否靈活、有無開焊、公升降滑輪系鋼絲、滑輪正常,確認無誤方可使用。

(二)做空載公升降試驗。

(三)開關公升降架人員應固定,並經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操作時應精力集中,在有人工作時不得離開工作位置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四)乘架登高人員在公升降起落時,應精力集中,均勻地站在平台四周並把牢站穩。人、物同載時,應將物件綁牢固定,防止滾動傷人。

(五)不准使用限位開關終止公升降。

(六)遇有緊急情況或開關失靈時應切斷電源。

(七)按設計定員荷載使用,不准超員超重。

(八)使用手搖公升降架,應檢查確認機械各部良好,並操作認真,公升降架公升到作業高度後,應採取措施鎖住起公升平台,避免自然滑落。

第十條使用梯子登高,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工作前,檢查梯子有無損壞,要求完整堅固。

(二)梯子放置基礎要穩固,不得墊高使用。斜度要適當,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之間為宜。

(三)梯子上端要勾牢或紮牢,下端要採取防滑措施。必須專人扶持時,扶持人應戴好安全帽並不得離開扶持崗位。

(四)使用梯子必須站在距離梯頂不少於一公尺的梯蹬上作業,不准使用高度不夠的梯子作業。

(五)不許兩人同在乙個梯子上作業。

(六)人字梯應有限制開度的裝置,不准站在頂端作業。

(七)不准斜著身子遠探工作,不准穿硬底或易滑的鞋子登梯作業。

(八)在行人通道處使用梯子,應設專人監護。

(九)不准在梯子上帶電作業。

第十一條登高作業如無安全可靠的保護設施或懸空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使用安全帶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必須使用具有合格標記的安全帶,不准用繩子或其它代用物捆在腰間代替安全帶。

(二)使用安全帶前,應詳細檢查有無損壞,附件是否齊全,不准湊合使用。

(三)動火作業時應使用防火性安全帶或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四)安全帶要拴在人的垂直上方堅固可靠位置,應做到高掛低用,避免低於腰部水平的拴掛方法。不准拴掛在有稜角的部位和可能滑脫的杆、柱等物體的端部。

第十二條登高作業所用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准上下扔擲,上下傳遞要用繩索吊運或通過梯子,廊道等運送。

第十三條不准上下交叉作業。

第十四條六級以上大風、雨、雪、雷電、大霧等天氣應停止登高作業。如必須登高應按特殊登高作業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不准在易滑、易凍、不堅固或沒固定的構件上踏、坐、走或作業。如必須在其上面走動或經過,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登高作業不准多人在作業點聚堆或追逐嘻笑打鬧。

第十七條靠近輸電線作業時,要注意空中電線,要距離輸電線1.5公尺以上,並要防止運送導體材料時觸碰電線。

第二十條電工登高作業還應嚴格遵守「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和其它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安全監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海諾電氣

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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