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管理控制程式

2021-03-04 07:49:35 字數 4691 閱讀 4435

5.2.3 裝置購進後,裝置科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開箱、驗收、安裝除錯、投產使用,填寫「裝置管理臺帳」。

5.2.4 裝置科按裝箱單所提供的裝箱物資目錄,收集開箱的所有技術資料並將原件交辦公室(資料室)存檔。

經營科將備件工具移交庫房並辦理入庫手續,需要使用時使用部門直接統一到庫房領用。

5.3 裝置資產管理

5.3.1 裝置科建立「裝置管理臺帳」,做到帳物相符。

5.3.2 裝置編號及分類管理

5.3.2.

1裝置科對公司碼頭執行裝置進行了統一編號,目的是便於統一有效地管理,其規定是01:起重裝置;02:輸送裝置;03:

裝卸搬運;04專用裝置;05:電力電氣裝置;06其它裝置。編號形式如:

hec.0101.001,其中hec表示公司簡稱,0101表示輸送裝置類的固定膠帶輸送機,001表示第一台裝置;dq:

電力電氣裝置;hec.0101.dq表示用於固定膠帶輸送機的電氣裝置,編號的具體實施由裝置科統一完成。

5.3.2.

2 裝置科應按裝置的先進性及碼頭執行的重要性將裝置分為a、b、c三類進行分類管理。分類原則為a類:關鍵裝置、引進的主要碼頭執行裝置、價值昂貴的裝置,如:

裝船機、皮帶機或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的裝置。b類:一般碼頭執行裝置,如煤斗、溜槽或單台價值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裝置。

c類:輔助碼頭執行裝置如水幫浦、汙泥幫浦或單台價值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裝置。

5.3.2.3 各類裝置採用不同的維修方式。a類裝置以預防維修為主,b類裝置以碼頭執行維修為主,c類裝置為事後維修為主。

5.3.3 裝置的轉移管理

5.3.3.1 公司內部裝置轉移,由需求部門報告裝置科,裝置科進行協調,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裝置科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5.3.3.2 公司裝置外部轉移,由裝置科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上報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調出,裝置科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5.3.4 裝置無法使用而報廢的,由使用部門向裝置科提出申請報告,由裝置科牽頭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鑑定,裝置科彙總鑑定意見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後,裝置方可報廢,由裝置科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報廢手續。

5.3.5 裝置由於技術落後維修成本過高需要報廢時,由裝置科組織使用部門、經營科、財務科共同參加召開鑑定會,對需報廢的裝置進行鑑定,裝置科彙總鑑定意見報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後,裝置方可報廢,由裝置科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報廢手續。

5.3.6 報廢裝置的程式

否是是是

5.4 裝置操作、維護規程的制訂和修改控制

5.4.1 裝置操作、維護規程是根據裝置使用、維護說明書和碼頭執行工藝要求制定,用來指導正確操作使用和維護裝置的法規。各使用部門都必須建立、健全裝置操作規程和維護規程。

5.4.2 規程制定與修改

5.4.3 凡是安裝在用的裝置,必須做到台台都有完整的操作、維護規程。

5.4.4 對新投產的裝置,裝置科負責在裝置投產後30天內制訂出操作、維護規程,報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執行。

5.4.5 當碼頭執行準備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時,在改變工藝前10天,裝置科要根據裝置新的操作、維護要求對原有規程進行修改,以保證規程的有效性。

5.4.6 崗位在執行規程中,發現規程內容不完善時要及時向裝置科反映,裝置科應立即到現場核實情況,對規程內容進行增補或修改。

5.4.7 修改後的規程由裝置科科長審批執行,並報辦公室備案。

5.4.8 裝置操作規程的內容

5.4.8.1 裝置技術效能和允許的極限引數,如最大負荷、壓力、溫度、電壓、電流等;

5.4.8.

2 裝置交接使用的規定,兩班或三班連續運轉的裝置,崗位人員交**時必須對裝置執行狀況進行交接,內容包括:裝置運轉的異常情況,原有缺陷變化,執行引數的變化,故障及處理情況等;

5.4.8.3 操作裝置的步驟,包括操作前的準備工作和操作順序;

5.4.8.4 緊急情況處理的規定;

5.4.8.5 裝置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項,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操作本機,任何人不得隨意拆掉或放寬安全保護裝置等;

5.4.8.6 裝置執行中故障的排除。

5.4.9 裝置維護規程的內容:

5.4.9.1 裝置傳動示意圖和電氣原理圖;

5.4.9.2 裝置潤滑「五定」圖表和要求;

5.4.9.3 裝置定期衛生的規定;

5.4.9.4 裝置使用過程中的各項檢查要求,包括路線、部位、內容、標準狀況引數、週期(時間)、檢查人等;

5.4.9.5 執行中常見故障的排除方法;

5.4.9.6 裝置主要易損件的報廢標準;

5.4.9.7 安全注意事項。

5.5 裝置維護和操作人員的控制

5.5.1 新裝置投入使用前,裝置科要將裝置使用、維護規程,發放到有關專業、崗位操作人員以及維修巡檢人員(人手一冊),並做到規程不離崗。

5.5.2 各使用部門要組織裝置操作人員認真學習規程,裝置專業人員要向操作人員進行規程內容的講解和學習輔導。

5.5.3 加強裝置維修隊伍的管理工作,裝置管理人員、維修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調動或改變崗位,如確需調動時,必先經有關部門協商後,由副總經理批准方為有效。

5.5.4 積極創造條件對各級裝置管理、維修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管理水平和技術素質。

5.5.5 裝置科和生產安全計畫科應經常組織對裝置操作、維修專業技術的學習活動,每季度應對裝置操作、維修人員至少進行一次技術培訓,裝置科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該項目的考核。

5.6 裝置維修管理

裝置維修必須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和工作法,堅持質量第一,努力減少非計畫停機和計畫停機時間,降低維修成本,提高維修質量。裝置檢修方式以採用動態檢修為主。同時,做好計畫週期檢修及大檢修。

5.6.1 裝置的巡、點檢管理

5.6.1.1 裝置科維修班應對其分管的裝置,制定出詳細、合理的點檢內容,經裝置科科長審批後執行,並報辦公室備案。

5.6.1.2 裝置科對「點檢表」內容要做到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部位),點檢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記錄,由裝置管理人員每天進行檢查,每月收集一次。

5.6.1.3 裝置維修班在點檢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向部門領導或有關人員進行反映,同時做好記錄。

5.6.1.4 裝置點檢工作應以維修工為主,中、夜班由當班操作工完成,內容可視具體情況刪減。

5.6.1.5 每月召開一次由裝置科科長、維修班長、維修人員參加的會議,對本月的點檢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為裝置計畫檢修提供可靠依據,並作好記錄。

5.6.1.6 裝置科科長應每週至少一次下現場對裝置維護情況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

5.6.2 裝置的週期檢修管理

5.6.2.1 對週期檢修的主要碼頭執行裝置,由裝置科編制出週期檢修計畫表,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5.6.2.1 維修班根據週期檢修計畫表,按質、按時的完成好檢修工作,維修班可根據碼頭執行實際對裝置檢修週期、檢修內容做一定的修改變更,但應經裝置科科長審批後執行。

5.6.2.3 維修班在裝置檢修時,必須填寫裝置檢修記錄表。

5.6.2.4 對不能進行週期檢修的連續碼頭執行型裝置,採用狀態維修,利用臨時的停機時間進行維修,如需停機的,應事先編報臨時停機的檢修計畫,由裝置科科長審批後執行。

5.6.2.5 裝置大檢修,由裝置科編制大檢修計畫,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5.6.2.6 維修班根據大檢修計畫,編制詳細的檢修進度和內容,報裝置科科長審批,並認真執行。

5.6.3 裝置檢修後的質量檢查及交接驗收管理

5.6.3.1 為了保證維修質量,各項裝置維修工作必須按規定的標準進行嚴格的質量檢查和交接驗收。

5.6.3.2 日常的維修質量由維修班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6.3.

3 計畫檢修實行「二級檢查」即維修班組長、裝置科科長二級檢查。每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由檢修人員進行修復,由原檢查者進行複檢,直到合格,隱蔽專案可在執行中檢查,檢查時必須填寫『裝置質量檢查表』。

5.6.3.4 對週期檢修的驗收,由裝置科科長主持進行裝置交接驗收,驗收時須填寫『裝置報修驗收單』。

5.6.3.5 裝置科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

5.6.3.6 對大檢修的驗收,分為三個步驟進行交接:

a)初驗:檢修後的裝置,由維修班班長申請經裝置科科長批准後,試車(包括空試車、聯動試車、實物試車)執行;

b)檢視期:初驗後的裝置,在檢視期內(72小時)考查裝置效能是否滿足碼頭執行;

c)終驗:在初驗後十天內,由裝置科牽頭,主管副總經理、生產安全計畫科科長、裝置科科長、維修班班長參加的最終驗收,並在交接驗收報告表上簽字。

5.6.3.7 裝置大修驗收後,除交接驗收報告表在裝置科和生產安全計畫科各存乙份外,其餘資料均由辦公室(裝置資料管理員)收集歸檔。

5.7 裝置的潤滑管理

裝置潤滑是裝置正常動轉,延長裝置使用壽命,節約能源的重要條件,是裝置保養工作的重要內容。

5.7.1 生產安全計畫科科長對本部門的潤滑管理負全面責任,各類裝置都要制定加油制度,明確加油部位,加油週期、油品、油量、加油責任者是否有其它代用品,加油方法和加油工具等,認真做到定人、定質、定時、定量、定點的「五定」要求,確保裝置正常執行。

5.7.2 各種油品購進時必須標有碼頭執行廠家商標,合格證,做到定點**。

5.7.3 加強油品的貯存和管理,不同種類牌號的油品要分別存放、存油處要陰涼乾燥,盛油容器要保持完整清潔,並有明顯標誌、固定地點、集中存放。

5.7.4 要經常檢查潤滑系統零部件是否齊全、是否滴漏油現象,如有問題及時修復。

5.7.5 在發現潤滑脂(油)有問題時,使用部門應及時與經營科及裝置科聯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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