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辦公用品領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37:26 字數 1167 閱讀 8083

1.總述

1.1 為規範公司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的領用程式,節約公司資源,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特擬制本規定。

1.2 各項低值易耗品,按其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區分如下:

消耗性物品: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之物品,如原子筆、橡皮擦、筆記本等等。

非消耗性物品:指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之物品,如文具筒、計算器、剪刀、訂書機等等。

1.3 低值易耗品之規格應有統一規定,同物品之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劃一。

1.4 低值易耗品之採購、領用及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負責。

2.採購

低值易耗品的採購按公司的《物資採購管理辦法》執行。

3.領用

3.1 低值易耗品僅限於工作需要使用。

3.2 新進員工每人發放:兩支簽字筆、乙個文具筒、一本普通筆記本等辦公必需品,計算器(根據崗位配置)、資料夾、訂書機、剪刀、膠水等其他工作用品由部門統一領用;特殊崗位所需的其它用品另外申請。

3.3 原則上非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不低於一年,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不低於乙個月。

3.4 該標準訂立後,應在規定範圍內領用,因特殊情形超過領用標準時,須另簽呈申請經領導批示後領用。

4.管理

4.1 行政部門應在《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登記表》上作好每一次採購的明細登記。

4.2 各部門或員工領用低值易耗品時,按要求填寫《低值易耗品庫存與領用登記表》,行政部門應及時在《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登記盤點表》上作好登記;並於每季度依據各部門領用記錄,製作《低值易耗品耗用統計季度報表》,並將各部門領用記錄送行政主管處存查,並納入績效考評考察條件。

4.3 消耗性物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4.4 非消耗性物品有下列情形者,得予報廢:

已逾使用年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者。

未滿使用年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者。

4.5 員工離職時,須把可再利用,單位價值較高的低值易耗品交回給行政部門,例如訂書機、計算器等。

4.6 員工必須合理使用低值易耗品,如經公司查明有浪費低值易耗品行為,公司將追究相應責任。

5.後附《低值易耗品庫存與領用登記表》乙份。

6.本規定解釋權歸行政綜合部,即日執行。

北京青貝文化傳播****

行政綜合部

2023年07月13日

低值易耗品庫存與領用登記表

編號:保管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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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品領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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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品領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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