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2021-05-22 18:29:59 字數 3470 閱讀 7351

第一節總則

第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許可權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並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許可權。

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第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

。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

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

(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乙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乙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乙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盡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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