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8:06 字數 4688 閱讀 2352

雲南睿商科技****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經營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訂立合同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履行本制度規定的程式;應保證合同主體合法,合同內容明確、完善;合同形式符合形式要件。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經濟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律關係主體(法人、組織、自然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履行的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協議等,如工程施工合同、採購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及拆遷補償協議等。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公司內設機構不得以本部門名義或者私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五條合同承辦人持公司授權委託書,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等,除緊急情況或條件限制外,均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文字形式。

第六條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訂,並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應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委託**人絕對不得超越**許可權或授權範圍。

第七條簽訂正式合同時,必須加蓋雙方的合同綺縫章。

第八條合同談判和草擬時,應由合同承辦部門、審計監察室和財務資金部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就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經濟分析和有效性進行全程跟蹤把關。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在公司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掌握對方的基本情況,包括締約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合同標的物產狀況等。

第十條合同承辦人負責起草合同文字,合同內容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對可能引起異義的文學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一條起草和審查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司名稱、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應與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載明的事項必須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注意審查對方對標的物產權的完整性。採購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詳細約定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四、對於質量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封存及存放地點。

五、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滿足後多少日內支付。

六、貨幣計量單位一般應採用人民幣作為計量單位,用外幣作為計量單位時,應了解外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現值,並按其人民幣折算註解,注意防範幣種陷阱。

七、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的限制。

八、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約定在公司住所地,如採購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九、違約責任必須做明確約定,切實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選擇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對技術類合同和其它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條款並明確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十二、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均統一模式,賠償協議因物件不同,分為自然人和單位,均應對賠償標的進行詳細描述,同時寫明金額、所有權、付款方式等事項。針對單位的賠償協議一式六份,公司三份,對方三份;針對自然人的賠償協議,原則上只簽乙份,由公司留存。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簽訂前,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三條合同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簽訂手續:

一、草擬會簽:合同承辦人員應填寫「昆明管網房屋拆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審批單」(見附表1),並在3日內完成會簽,承辦人員將會簽意見及合同文字分別交公司辦公室、財務資金部和本部門留存。

二、審查修改:公司審計監察室應於3日內就合同文字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合同會簽部門意見一併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合同會簽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承辦人員進行協調。

三、合同簽訂:定稿後的合同文字,由合同承辦人員報公司分管領導會簽同意後,交辦公室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批後,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合同承辦、審查會簽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人員應對合同的內容、技術條款進行審查,並對其負責。

二、財務資金部應對合同的標的、經濟分析和付款條款進行審查,並對其負責。

三、審計監察室應對合同專案是否與主管部門和本公司的制度、規定相牴觸進行審查,並對其負責。審計監察室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本制度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由合同承辦人員依法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合同簽訂後,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審批單交公司辦公室備案存檔,同時,合同文字交公司辦公室乙份,財務資金部乙份存檔。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責任部門應隨時跟蹤督促對方履行其義務。

第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應對合同履**況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合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向對方交付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據收條。

二、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據合法收款憑證,公司原則上按財務結算辦法支付。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確切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書面上報公司審計監察室和相關部門,由公司審計監察室和相關部門向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匯報後進行處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二十一條在對方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它重大事項以及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確認合同繼續履行效力。

第二十二條公司審計監察室和財務資金部應對合同責任部門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四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具體承辦人員必須給予對方書面催告並確認對方簽收後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條款。

二、在合同履行期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對方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二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三日)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公司經辦人員應及時以書面報告公司審計監察室和相關部門,並擬定處理意見,報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現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審計監察室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審計監察室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送交公司辦公室。

第七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空白合同和授權委託書(見附表2)由公司辦公室安排專人保管,使用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必須登記。

第三十一條承辦人員原則上不得隨身攜帶公章、合同專用章、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和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需經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空白授權委託書和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表明,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公司已簽訂的合同、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以及業務往來的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承辦人員應妥善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及時交公司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四條對具體負責該合同履行完畢,必須將所涉文書資料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交辦公室歸檔儲存。

第三十五條合同承辦人員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合同資料、空白合同、法定代表人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況的監督考核。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行。

附表附表1

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規範公司的經濟合同管理,明確合同簽訂手續 相關要求及其追責辦法,確保公司所有經濟合同的簽訂處於受控狀態,避免經濟及其安全責任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合法經濟權益。2範圍適用於公司所有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如購銷合同 建築工程合同 租賃合同 運輸合同等。3 職責 3.1 財務部負責經濟合同的歸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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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本公司在國家的政策 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法經營,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公司內部的合同管理,減少經濟糾紛,特制定本規定。合同的內容要求 第一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 法令,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畫的要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本公司的利益。第二條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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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業務行為並及時向總裁辦匯報。第六條 凡有經濟合同業務的部門,均需明確本部門經濟合同統一管理的機構或崗位,必須配備兼職合同管理員,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並向行政部匯報本部門的合同管理情況。第三章經濟合同的委託 第七條 凡不具備法定 人資格的人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辦理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