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svywa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9:27 字數 3042 閱讀 7999

5、 制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業務行為並及時向總裁辦匯報。

第六條、

凡有經濟合同業務的部門,均需明確本部門經濟合同統一管理的機構或崗位,必須配備兼職合同管理員,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並向行政部匯報本部門的合同管理情況。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委託**

第七條、

凡不具備法定**人資格的人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辦理法人**委託書,取得**資格後,以委託人的名義,按照授權範圍和許可權對外簽訂經濟合同。

第八條、

本公司實行委託和轉委託**人形式,**人可直接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託而**,也可以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具有轉委託權的單位負責人的委託而**,轉委託權的行使應由法定代表授權而產生。

第九條、委託**應具備以下條件:

1、 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清正廉潔、有良好職業道德;

2、 熟悉本行業業務知識,了解市場經濟資訊;

3、 具有對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理解及掌握、運用能力;

4、 具有一定的談判技巧和合同簽訂水平。

第十條、法人委託書僅限被委託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凡調離本部門或改做其他工作而喪失**條件的,**資格自然消失,並主動向總裁辦繳銷委託書。

第十一條、

對業務較少、零星專案合同特殊情況及時清結者外,確實需要簽訂合同以及重大業務和專案,超出委託**人許可權而對外無法簽訂,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外,有關部門和委託**人,須向行政部辦理臨時委託書,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方能簽約,否則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委託**人(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 在委託書所註明的業務範圍、許可權和期限內,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

2、 按規定提請有關方面審查其經辦的合同;

3、 對所簽訂的合同負有執行的責任,並檢查合同履**況;

4、 及時向合同管理員通報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問題,並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必要時可直接向總裁辦匯報。

5、 保管好合同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檔案,及時交部門合同管理員歸檔。

第四章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審批

第十三條、 合同承辦人員應在合同簽訂前做好以下調查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1、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企業名稱、位址、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和方式等;

2、 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資信情況;

3、 了解對方能否解決履約的外部條件和格守合同的信譽狀況;

4、 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人要有合法身份證明,即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或法人委託書。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一般應經過審批(財務核價、條款合法性)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後方能生效。簽約審批程式的原則要求是先審批後簽字原則。

第十五條、

承辦人員在簽訂合同前應由部門總監簽字認可,並按要求如實填寫《合同審批表》後,附未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交行政部法務人員審核後交總裁辦批准蓋章後生效。《經銷商**協議》由營銷管理中心負責制訂並簽署。

第十六條、 實行行政部對公司重大或複雜以及薄弱環節上的經濟合同會簽制度,經濟合同必須由經辦部門送公司行政部法務人員審核並報總裁辦批准蓋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 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 簽約雙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2、 簽約雙方是否自願、平等;

3、 簽約雙方是否具備履約能力;

4、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5、 合同專案是否可行;

6、 合同的簽訂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7、 訂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均需採用書出形式。

第十八條、 實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合同需要公證的,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第五章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共同為履行合同規定業務負責,如有推諉扯皮現象,則先由簽訂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可報請行政部法務負責人或公司主管領導協調。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需求,慎重確定結算方式,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算。

第二十二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地點等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條、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的程式和本公司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部應對經濟合同的我方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被查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提供所需資料和情況,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時,可以委託本部門合同管理人為**人,也可以由行政部派員**,但凡需要仲裁或訴訟程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都必須報行政部協助**備案。

第二十六條

處理經濟合同糾紛,盡量採取調解處理方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應將協商結果形成書面協議,並按協議執行。協商不成的應果斷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違反公司規定,尚未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其主管負責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書面檢查;已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其損失大小和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經濟合同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條、凡有經濟合同業務的各部門都應建立有關經濟合同簽訂、審批、履行、糾紛處理等情況的登記和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要加強對經濟合同資料的管理。經濟合同資料,是指經濟合同正本、副本、附件、有關簽訂、履約過程中的信函、傳真、賬冊、報表及其他涉及經濟合同內容的材料。

第三十條、 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正本交由部門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辦人備用。

第三十一條

部門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凡與合同有關的證件都要附在合同卷內歸檔。履行完畢的合同,按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保管。

第三十二條、經濟合同資料應有一定的儲存期限,具體期限由行政部或簽訂單位自行確定,從合同終止日起,一般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十三條、實行公司經濟合同專用章統一管理制度,由行政部統一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若於國家法律、法規相抵的以國家法律、法規頒布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為行政人事部。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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