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習貫徹《員工違紀規定》的通知

2021-03-03 21:19:50 字數 4614 閱讀 6186

關於學習貫徹《中鐵十四局集團****員工

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的通知

各單位:

為加強企業管理,強化監督約束機制,規範員工行為,集團公司於近日制定下發了《中鐵十四局集團****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為維護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援。為了充分貫徹落實《規定》精神,同時也對照《規定》強化管理、規範自我,現將學習貫徹要求通知如下:

1、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本單位全體人員參加學習教育,並結合本職工作開展研討活動。

2、學習教育可採用集中學習、個人自學、組織座談會、班組討論、網路共享、文化櫥窗等多種形式,力求規定精神傳達到每一名職工。

3、各單位須結合不同崗位撰寫學習心得不少於兩篇(字數在以內),同時以座談會、班組討論等形式集中學習的須留有會議記錄或影像資料。

4、公司紀委將在《房橋報》上全文**《規定》內容,並適時組織學習《規定》知識答卷和體會交流活動。

5、參考討論題:

(1)如何認識《規定》的制度價值和現實意義。

(2)怎樣結合本職工作和崗位特點,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規定》的各項要求。

(3)對照《規定》,進行自我剖析和自我批評,發現自身的不足與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

(4)如何結合《規定》的各項要求,進一步規範、落實公司現有制度。

附:《中鐵十四局集團****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紀委辦公室

2023年3月28日

附:中鐵十四局集團****

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管理,強化監督約束機制,規範員工行為,維護國家、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上級機關、集團公司《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鐵十四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員工)。

第三條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和紀律,或者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給企業造成損失、風險或在企業內外產生不良影響的,按照員工管理的許可權,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國家和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處分的輕重與違紀違規行為和所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在適用處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第五條對員工實施本《規定》所涉及的處分,必須按照規定程式經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需同時給予黨紀處分的,必須按照黨紀處分程式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或批准處分。上級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機關必須執行。

第六條員工由於違紀違規給國家或企業造成經濟或信譽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給予經濟處罰;雖未造成經濟或信譽損失,但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規定應給予經濟處罰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處罰由財務、人力資源及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執行。

經濟處罰的種類有:追繳經濟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扣除部分工資(薪酬)、扣除獎金、風險抵押金等,以抵交經濟賠償。

第七條員工因違紀違規給國家或企業造成經濟或信譽損失的,應責令其限期賠償經濟損失。拒絕賠償的,應加重處分,必要時按照法律程式予以起訴追繳。

對經濟損失賠償標準的掌握,應綜合考慮違紀違規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違紀違規的情節、損失的大小以及行為人的表現等因素;追繳經濟賠償還應考慮違紀違規行為人家庭實際經濟狀況。

第八條員工違紀違規,也可給予組織處理。由紀檢監察部門商同組織、人力資源部門根據違紀違規人員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定的相應條款,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組織處理的種類有:停職、調整、免職、警示、誡勉、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職位禁入、取消待遇、辭退、解聘等。

第九條員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一律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被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自然撤銷,在緩刑考驗期內,可以安排不敘職務的工作,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水平支付其生活費。在執行完其中時間最長的一種處罰後,再重新確定其崗位待遇和工作安排。

被法院宣判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分的,根據情節給予(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受撤職處分的,按重新安排的崗位確定工資標準。

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勞動教養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可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管制、拘役、勞動教養期內,可以安排不敘職務的工作,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水平支付其生活費。在執行完其中時間最長的一種處罰後,再重新確定其崗位和工作安排。

第十條員工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執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員工中的黨員,受到黨紀處分且需依照本規定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根據黨組織生效的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第二節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十一條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處分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對員工實施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經監察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對員工實施(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經監察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報總經理辦公會議批准。

對受到處分的人員執行有關處分影響期限的規定。處分的影響期限分別為:警告,三個月;記過、記大過,半年;(降級)降職、撤職,一年;留用察看一般為一年,最長時間不超過兩年,留用察看期間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受處分人員在處分的影響期限內,不得授予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榮譽稱號,不得晉公升職務,不得享受企業同期頒發的各類獎金和實物獎勵。

第十三條對部分受到處分的人員執行職位禁入的規定:

(一)對國家、企業資產造成巨大損失,對企業信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對安全、質量事故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從事經營、計畫統計、人力資源、裝置物資、財務、審計、紀檢監察、法律等工作的人員,因故意違反本職工作的有關規定,受到記大過或(降級)降職處分的,應調離原崗位,三年內不得從事原任工作;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五年內不得從事原任工作。

(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的,要減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受到(降級)降職、免職處理的,要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四)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降級)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十四條在作出處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被免除職務或調任其他職務,但根據其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撤職處分的,應當追處撤職處分。已被免除職務未重新任職或現任職務低於原任職務的,應撤銷原任職務;已調任高於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其他職務的,應撤銷現任職務。

對於擔任兩個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的員工給予撤職處分的,其所擔任的其他職務應同時撤銷。

對應當受到撤職處分但又無職可撤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

第十五條受解除勞動合同的,五年內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 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 主動檢舉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 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 主動退出違紀違規所得的;

(五) 在配合案件調查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 本規定分則中另有特別規定的。

對違紀違規人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本規定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違規人員在組織初核前向紀檢監察部門主動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主動交代紀檢監察部門未掌握的問題。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拒不退出違紀違規所得的;

(三)脅迫、唆使、引誘他人違紀違規的;

(四)串供或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五)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員或打擊報復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七)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八)本規定分則中另有特別規定的。

第十八條具有本規定中規定的從輕或從重處分情節的,應在本規定分則規定的相應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較重的處分。

具有本規定中規定的減輕或加重處分情節的,應在本規定分則規定的相應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加重乙個處分檔次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一人犯有本規定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合併處理,按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基於乙個違紀違規故意或過失,其行為觸犯本規定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第二十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違紀違規的,根據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對為首者,從重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違規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以及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違規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違規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違規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違規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一條單位違紀違規,或者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或採取違紀違規行動的,對具有共同故意的人員,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對過失違紀違規的人員,按各自在單位或集體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員工違紀處理的規定

pd gc 010 訂立部門 人事部規程制定 標題 員工違紀處理的制度規程批准 制度內容 1 員工違紀可以按口頭或書面警告 最後警告 記過 記大過 降級降薪 留店察看 辭退 開除處理 1 口頭警告處分,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填寫 口頭警告備案表 報部門經理審批,部門經理批准後,口頭警告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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