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2021-03-04 07:31:26 字數 4731 閱讀 4314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登出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三十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且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精神損害賠償;

(二) 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人身**;

(三) 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第八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三)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盡快進行查勘。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 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能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並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時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十日內支付賠款;

(四)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五) 保險人自收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影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影印件,如指定駕駛人的,應當同時提供被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影印件。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被保險機動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第二十三條每次事故車上人員的人身**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專案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駕駛人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位乘客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賠償人數以投保乘客座位數為限。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保險費調整

第二十八條保險費調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的規定為準。

本保險及其附加險根據上一保險期間發生保險賠償的次數,在續保時實行保險費浮動。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

因被保險機動車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爭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附則第三十四條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次生災害:**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火災、**、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海嘯、水災、泥石流、滑坡等災害。

競賽: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賽車參加車輛比賽活動,包括以參加比賽為目的進行的訓練活動。

測試:指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效能和技術引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教練:指尚未取得合法機動車駕駛證,但已通過合法教練機構辦理正式學車手續的學員,在固定練習場所或指定路線,並有合格教練隨車指導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汙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於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汙染物的洩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

家庭自用汽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客車。

非營業用汽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營業運輸:指經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行為。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視為營業運輸。

轉讓:指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處分被保險機動車的行為。被保險人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將被保險機動車交付他人,但未按規定辦理轉移(過戶)登記的,視為轉讓。

第三十五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保險費率方案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在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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