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工人員法律援助責任保險條款定稿

2021-03-04 07:31:26 字數 3925 閱讀 4689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經由國家相關部門、社會團體統一組織,年齡在16周歲至60周歲,身體健康,並與僱傭單位或個人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鎮依法務工的人員,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被保險人及與被保險人相關的管理單位、合同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城鎮從事勞務工作時,由於僱傭單位、雇主的原因造成對被保險人的拖欠工資超過180天(有合同超過180天的除外),即視為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因討薪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產生的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事故發生;

(二)被保險人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的僱傭單位已經解散、倒閉,被保險人的雇主因死亡、傷殘而喪失支付能力。

第六條對於下列費用或損失,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提起訴訟所發生的費用;

(二)被保險人因討薪之外的原因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產生的訴訟費用;

(三)被保險人清單以外的人員發生的訴訟費用;

(四)本保險單列明的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八條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但最高累計賠償限額為1萬元。

第九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第十條保險費按照費率規章相關規定計算並收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按照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應恪守職業道德、紀律和操作,盡力避免或減少與僱傭單位、雇主之間違約責任的發生。

第十八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必須提供被保險人清單。被保險人名單發生變化時,投保人應及時告知保險人,並進行書面批改。否則,被保險人清單以外的人員發生的訴訟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從事職業範圍等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拖欠薪金,保險人不承擔因此產生的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致使保險人賠償訴訟費用的,應當協助保險人追回賠償款。

第二十一條若本保險合同未列明分期繳費方式或約定繳費時間,投保人應當一次性繳付全部保險費。對保險費未繳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已交保費與保單上保險費的比例計算賠償。

若本保險合同約定分期繳付方式,投保人應當按照載明的期限按時繳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截止發生日累計已交保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賠償。應繳保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

第二十二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欠薪損失的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二)儲存好相關證據,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及影印件;

(二)身份證明及影印件、工作合同或其他證明;

(三)證明僱傭單位未履行支付、賠償義務的證明、拖欠費用清單;

(四)訴訟費用的相關票據;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訴訟程式結束後,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於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訴訟費用,保險人按約定向被保險人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在每次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保險期間內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保險賠款一次或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九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本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因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申請法律援助的,視為一次保險事故。

第三十二條保險責任未開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險人收取5%的退保手續費;如果是保險人要求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全部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到達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亦可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保險合同,自解約通知書到達投保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

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約定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時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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