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學生幼兒補充住院醫療保險條款

2021-03-04 07:31:26 字數 4910 閱讀 1747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學習、且已加入少兒醫療保險或學生醫療保險等社會醫療保險的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補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保單生效三十天後(續保者自續保生效後)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二十六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住院**,對於其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費、手術費、藥費、**費、化驗費、放射費、檢查費等醫療費用,在被保險人已按少兒醫療保險或學生醫療保險等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後,保險人就上述費用餘額按照約定的支付範圍和支付比例給付「補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住院**,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給付補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當累計給付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當保險期間結束時,被保險人必須繼續接受住院**的,保險人則繼續給付最高30天的「補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住院**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

(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五)核**、核輻射或核汙染;

(六)恐怖襲擊;

(七)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九)既往症及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除外疾病;

(十)腰椎間盤膨出和突出症、性病;

(十一)本保險合同生效時或生效後30日內所患疾病(續保無等待期);

(十二)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

(十三)不孕不育**、人工受精、懷孕、分娩(含難產)、流產、墮胎、節育(含絕育)、產前產後檢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併發症;

(十四)牙科**、整容、美容或修復、療養、****、矯形、視力矯正手術。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住院**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四)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第八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專案和藥品費用;

(二)營養費、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

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合同的補充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條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位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位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被保險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給予答覆,對於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這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本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九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四)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五)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被保險人若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了部分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並無法提供醫療費用原始憑證時,需提供住院醫療費用憑證影印件等相關證明並註明已給付的比例和金額,加蓋支付費用單位的印章後保險人按本合同承擔剩餘住院醫療費用的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如為境外就醫,本項保險責任中的醫療費用按照被保險人在國內的保險單簽發地相同**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為準。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五條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

釋義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社會醫療保險】本合同所稱的社會醫療保險指目前國內城鎮居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不包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無有效駕駛證】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登出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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