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險條款 索賠提出制

2022-11-03 04:03:03 字數 5237 閱讀 6861

三星財產保險(中國)****產品責任險條款-索賠提出制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依法註冊的經濟組織或其他事業機構或團體等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保單明細表所列明的區域範圍所生產、**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由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四)大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1/6(四)精神損害賠償;(五)間接損失;

(六)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七)產品退換**的損失

(八)被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八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賠償限額)、每人人身**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九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第十一條除保單另有約定,保費計算公式如下:保險費=預計年銷售金額x保單費率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訂立本合同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四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索賠材料提供義務])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

2/6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

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資料。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賬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資料。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6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五)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檔案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4/6第二十五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責任(賠償)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賠償)限額。

第二十八條對保單賠償期限內因一次事故產生的所有損失、法律費用及其他費用,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保單明細表中規定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額度。

對保單賠償期限內因所有事故產生的所有損失、法律費用及其他費用,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保單明細表中規定的賠償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額度。

保單明細表中規定的免賠額適用於損失、法律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5/6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6/6

雇主責任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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